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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蔓延,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和谐建设,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行业
(一)清无”工作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采取租、借、购买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式,非法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强制纳入登记范围。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各级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照政策等规定应免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行为,不纳入查处取缔范围。
(二)清无”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
1.砖厂、炼油厂、油气井、糠醛厂、化工生产等涉及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用工权益保障的企业;
2.互联网服务、文化娱乐、餐饮洗浴、旅店、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
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场所;
4.烟花爆竹、化学品危险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场所;
5.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经营场所;
6.校园周边、繁华街道、车站等无照经营易发区域;
7.明知或应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接入等条件的单位;
8.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查处取缔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清无”工作的协调、宣传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实际,指派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三、责任分工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高于法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许可部门为审批对象无照经营的管理责任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管理。
(一)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网吧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工商部门牵头清理。
(二)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已明确了有关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由有关许可部门负责取缔。
县工商局主要负责清理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牵头清理食品流通领域无照经营行为。
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餐饮业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无照经营行为。
县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场外无照经营行为。
县文化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的无照经营行为;与县工商部门共同牵头负责清理文化娱乐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旅店业、典当行、刻章业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县建设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城市燃气经营、建筑经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安监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交通运输、货场货站、机动车维修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劳动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农机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农业机械维修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殡仪馆、墓地、丧葬用品、婚介服务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涉及重大环境污染的经营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县商业公司主要负责牵头清理报废汽车拆解、收购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畜牧局主要负责牵头清理畜禽屠宰、加工等无照经营行为。
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与公安部门共同清理公众聚集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
涉及药品、医疗机构、旅游、兽药、农药、教育等行业,以及本意见中没有列举的其它无照经营行为均由相关许可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取缔。
(四)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负责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或许可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取缔,相关部门配合。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依据适用;县监察局负责“清无”工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工作进展的监督;县公安局除查处分管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外,重点配合各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并处理“清无”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
各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秩序,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取缔非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创建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原则,对未按时补办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分类加强监管。对涉危行业的无证照户,从事黄、赌、毒行业的以及经多方疏导仍不办照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该扶持的要予以扶持,努力使其无照变有照,无序变有序;对不涉及高危行业且符合办照条件的要为其提供人性化服务,通过宣传教育,上门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交办证费用,简化手续,帮助其尽快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常抓不懈。清理无照经营工作中,有失察、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行为,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