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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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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措施

一、防控工作指导原则

(一)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二)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早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二、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及确定相关部门职责

(一)建立农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主管领导、牧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公安局、政府办、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林业局、交通局、广电中心、监察局、督查室、交警大队、乡镇政府等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农安县牧业局。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发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三)相关部门职责

牧业部门:负责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防控物资、应急资金的储备;负责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指导疫区的划定、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疫区的解除以及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组建疫情扑杀突击队,现场技术指导,并与疫情发生地干部和群众一同做好扑灭疫情工作,为疫区扑杀动物数量做好统计和经济补偿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紧急疫情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跟踪参与损失评估工作。预算内经常性储存突发疫情处理资金50万元,用于支付处理疫情时急需采购物资和有关费用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关闭疫区内的相关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病死畜禽的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依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病预防和监测工作。

林业局:掌握候鸟的迁移情况,监测当地湖泊、池塘和林地水禽及鸟类的栖息情况。

交通局:发生疫情时,负责运输参战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及运送扑杀动物的车辆,控制车辆进入疫区。

交警大队:及时抽调交警人员,负责协助牧业部门设立临时检查站,查验、消毒运输畜禽产品及车辆,禁止从疫区运输畜禽及产品,控制车辆进出疫区。

公安局:疫情发生时,根据需要及时抽调若干人员,与牧业部门同步,协助牧业部门及疫区所在地干部、工作人员,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村干部、防疫人员和群众,按照指挥部前线指挥的要求,参加消毒、扑杀、挖坑、深埋病死畜禽等前线工作;负责所有工作人员的吃住安排工作。

广电中心及新闻部门:政府新闻统一口径下,宣传动物疫情有关防控工作;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准随意动物疫情稿件。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所承担的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立案查处违纪人员。

三、迅速控制扑灭疫情的关键环节

(一)资金、物资储备

财政部门和牧业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应急资金和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资金50万元,储备防控物资不少于30万元。防控物资应包括;动物疫苗、注射器材、诊断药品、消毒药品、消毒器材、防护用品、柴油、掩埋器械、编织袋等。

(二)技术措施

牧业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加强业务培训,使每个成员都能熟练掌握疫情处理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每个环节的技术规程。包括:疫情调查、报告、病料取样、送检、消毒、免疫、封锁、染疫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解除封锁等技术规范。按照动物疫情发生的特点做好分工,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建立疫情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牧业局负责建立县、乡、村、社四级疫情报告网络,分别由各级防疫员担任疫情报告员。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全县各乡镇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疫情报告员每天下午3点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疫情,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制定的动物疫病防治的技术规范。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对疫点周围道路进行封锁、严禁各类畜禽及其产品进出境,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点、疫区内的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尸体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封闭饲养。对疫点和疫区进行严格消毒。对疫情处理扑灭措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超过疫病的潜伏期,再无新患发生可解除封锁。

(五)要建立病死畜禽报告制度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各种方式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坚决防止病死畜禽传播疫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统一指挥,互相协作

扑灭疫情时各项工作环环相扣,一个环节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其它环节将前功尽弃,因此参加扑灭疫情的各成员单位必须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按要求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善始善终。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及各项工作要求

(一)疫情调查、采样、化验、送检、报告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对疫点的基本情况、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否有人员感染进行较详细的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做初步诊断。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并把采集的病料送往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同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并逐级上报到市、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扑灭疫情的工作程序

县级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按照预案职责下达、落实各项任务。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第一时间到达各自的工作岗位,立即开展本部门的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牧业管理部门根据疫情的特点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由县牧业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动物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申请省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对尸体、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疫情特点,必要时可以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对环境进行消毒,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情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

疫情扑灭期间,应对全县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疫情普查、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零报告制度。

7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源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8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扑杀或死亡后一个潜伏期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未消毒。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县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

9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10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带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11损失评估和补偿

由财政局、牧业局一同对整个疫情扑灭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统计,经指挥部批准,上报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