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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路养护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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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路养护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农村交通通畅,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根据《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局立项改造实施的,并经市工程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工程道路。

二、管理机构:

镇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由分管领导任站长,下设二名管理员。管理站负责全镇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各行政村建立由村支部书记或主任任组长的公路养护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监管工作。

三、养护职责与管理:

(一)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各村落实公路专职养护人员;监督、落实养护资金的筹措,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落实各村配套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公路养护,进行必要技术指导,推行先进技术和经验,配合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村级农村公路的修整、日常养护与管理;筹措村公路日常养护及修整资金;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对发生的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时组织修复;监督养护人员做好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协助路政做好管理工作,制订本村护路公约。

(三)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各行政村日常养护由镇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落实专人养护。村公路日常养护及修整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路基养护

①、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无积水;

②、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每年对公路两边杂草、山荫铲除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确保路容整洁、美观,行车视线良好;

③、保持路基无缺口,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等现象。

④、路的边沟晴天每间隔一个星期必须疏通一次,下雨天必须到场疏通。确保边沟无堵塞、排水畅通。

2、路面养护

①、水泥砼路面养护:对路面要进行日常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整洁;要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防冻、防滑;每年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②、砂石路面养护: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和强度;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3、桥涵养护

①、经常对桥梁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及时清除桥涵污泥、杂物,清理泄水孔,保持桥面、涵洞口清洁;及时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每年要对桥栏杆进行一次油漆刷新。

②、晴天每间隔一个星期必须疏通一次,下雨天必须到场做好涵洞疏通工作。确保涵洞,桥涵的排水畅通。

4、公路附属设施养护: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等要做好增设维护和定期清洗;警示桩、间断式、连续式防护墩要做好维护、修理、补缺和油漆刷新。公路上的各种标志应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洗。

5、公路绿化养护内容

根据公路所在区域的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合当地土壤的树种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做到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树木与花草结合,防护与观赏结合。并及时绿化修剪、病虫害防治、施肥、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

6、路政管理

(1)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辖区内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重大案件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3)村道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3米。

(4)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物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报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5)在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占路为市、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及各类经营场所;

②、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③、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等;

④、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堵塞、损坏公路的排水系统;

⑤、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擅自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⑥、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⑦、挖掘、侵占公路边沟、路堤、边坡,损坏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⑧、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和村道公路用地。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的应取得镇政府同意,镇政府在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村道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村道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村道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村道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造成村道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8)发生在村道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9)村道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按照省交通厅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养护经费标准、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养护经费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补助标准为:镇政府安排每年每公里元;各行政村自行配套每公里每年元以上(具体数额视情况而定)。

(二)养护经费来源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

2、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配套资金;

3、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的养护资金;

4、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5、村民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的资金;

6、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养护资金拨付:各行政村必须于每年月日前将配套资金上交镇财政,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每季度考核结果,计发给各路段公路养护人员。

五、检查考核

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评定办法》,每月采取平时抽查的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农村公路进行抽查;采取集中检查方式,由农村公路管理中心和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考核组分季度对农村公路进行集中检查评定,平时检查和集中检查得分分别占考核分的%和%,路况评定采用百分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总分在分(含分)以上的为优等路,总分在分(含分)以上的为良等路,总分在分(含分)以上的为合格路,总分在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路。检查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总分排在前列的行政村,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农村公路养护计划,造成农村公路失养损坏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各行政村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上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戴安全帽。

(二)在作业区间或山区公路两端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三)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四)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有明显的作业标志。

(五)养护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七、人员招聘及培训

1、养护工招聘条件:年龄,男的不得大于周岁,女的不得大于周岁,要求身体健康、手脚灵活,适宜公路养护工作。(原公路段退休(养)人员,身体健康的可适当放宽,并优先聘用)。

2、招聘程序:由镇政府制订招聘办法,公开招聘,自荐人员由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办法进行招聘,并报市管理中心备案。

3、合同签订:确定人员后,由镇政府与养护工签订养护合同,并报市管理中心备案。

4、人员培训:确定养护工,必须经管理站进行上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本管理办法由石门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