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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回收的国旗。由市政府法制办登记造册,统一上交州政府法制办。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各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对故意毁损、践踏国旗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党支部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交至所在街道或市政府法制办。
四、要于年月日前统一交至市政府法制办,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依法升挂、使用国旗。
五、各司其职,工商、质监、环保、城建、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工作中国旗的回收处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