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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转换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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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转换方案

第一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料理土地变卦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

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四条建设用地置换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含建制镇。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

第五条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必需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

第七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逾越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置换时。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弥补价;

(五)拆迁安排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卦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演讲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

(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贮藏机构按本方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料理置换手续。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贮藏机构收购。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顺序操持:

(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五)置换完毕后。领取土地证书;

(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依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第十五条根据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不再另行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逾越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局部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料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卦,纳入当年变卦流量。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逾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