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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批后监查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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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批后监查工作方案

一、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或未按要求完成投资建设的或验收不合格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置。对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严格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确需调整的须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料理有关供地手续。

(二)科学制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

(三)实行供地备案制度。宗地供地方案按规定权限上报备案审查。每宗供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录入省土地供应管理系统。

(四)加强供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依据。要严格约定土地用途、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规划条件、开工竣工时间、土地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需写入最高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五)完善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宗地供地方案、供地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等信息情况。

二、建立批后监管协同机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县(市、区)政府、市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管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环保、经贸、工商、工业园区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工作。依照供地计划、土地用途、国家产业政策、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环保要求进行供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规范。依照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对用地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竣工验收。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2.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把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关。督促项目单位按批准、核准或备案的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对未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料理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手续。

3.财政部门要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依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

4.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的规划条件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建设施工、房屋销售等监督检查工作。依照节约集约原则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省建设用地指标》等新的指标要求。不得擅自调整。对项目用地的规划及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划及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相关的规划、施工许可证、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5.监察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6.经贸、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工业园区要做好项目投资金额到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项目用地监管情况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7.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能影响用地单位的正常施工和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否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划拨土地的否交清了有关规费。

2.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划、建设等动工开发建设前的相关审批手续。

3.否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4.否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5.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位用地问题;

6.否存在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7.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列入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每半年要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情况,各地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定期检查制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

(一)建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制度。各地要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提供高效快捷服务。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项目用地供地规定的内容逐项验收。重点检查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否存在闲置现象;对经营性用地重点检查是否超容积率和增加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等;对工业用地重点检查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地范围内是否建有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要求进行开发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加大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依照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特别是闲置的工业用地,要加大盘活力度,新引进企业要首先使用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法》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开工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开工建设期限的自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规定的建设期限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

4.规定的建设期限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可以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1.料理延期建设手续。

2.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

3.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4.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