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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为进一步加强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提高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渡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交通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的意见》交海发〔〕324号)和交通部、平安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渡口渡船平安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平安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平安长效管理机制,推动以县、乡(镇)政府为核心的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继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渡运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平安管理责任,完善渡口渡船管理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平安管理,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平安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到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100%建立和完善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平安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渡口、渡船规范化、规范化管理,促进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到位,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坚持我市渡运安全形势的继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依照《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整治实施方案》中“全省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原则,交通部门、平安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成立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渡口管理所)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市交通局助理调研员
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市交通局渡口管理所所长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平安监管三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联系电话:
五、整治内容和时间要求
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
主要任务:成立渡口渡船平安管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层层动员,广泛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各县区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渡工、乡镇渡管人员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㈡检查、整改、落实阶段
主要内容: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责任制,重点是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的落实;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平安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制订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载客,无证无照渡运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渡口、渡船、渡工管理的基础工作。
1对本辖区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责任制进行全面整改:
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⑵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平安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专管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渡口、渡船、渡工台帐建立情况;对渡运人员进行平安意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情况;
⑶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平安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平安管理制度情况;渡船、渡工台帐建立情况;
⑷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平安责任制情况;
⑸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整治要求:认真落实以县乡(镇)政府为核心的渡口平安管理责任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渡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县(区)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和渡工平安管理责任制,把渡口平安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各级渡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渡管人员和渡工的业务培训,年内,所有渡管人员和渡工要培训一次。
2对本辖区内所有渡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
⑴渡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和渡口设置许可证;
⑵渡口码头平安设施情况;渡口标志和渡口守则牌设置情况,渡口、渡船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情况;
⑶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⑷渡运秩序情况。
整治要求:对渡口码头平安设施,不具备或不完善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加大投入,列入专项计划,各码头要修建省交通厅统一规格的渡口守则牌;对渡管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培训发证的由县区交通局会同法制、安监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3对辖区内所有渡船、渡工进行全面检查整改。
⑴船舶证书和核定的渡运路线情况;
⑵船舶技术状况,消防救生设备情况;
⑶渡船“一牌一线”和专用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⑷渡工配置情况;
⑸渡工持有效适任证书或渡工证情况;
⑹是否存在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法从事渡运的情况;
⑺各种违章、违规等平安隐患情况。
整治要求:严格规范渡口、渡船和渡工管理。全面排查辖区内渡运安全秩序、渡船适航、渡工持证上岗和非法渡运情况进行重点整治。对不适航的渡船,要采取措施停航限期整改,严禁带病运行。对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要予以清理,同时海事、渡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渡工的培训工作,使所有渡工经培训后取得上岗资格。渡工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要切实解决义渡、半义渡渡工收入不足的问题,稳定渡工队伍。要坚决取缔“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从事非法渡运活动。
㈢验收总结阶段
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规范》对各县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逾越二个月。
㈣再整改验收阶段
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重点进行整治,解决问题,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100%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为确保渡口渡船平安管理专项整治目标的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平安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平安设施条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㈠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应从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县区政府相关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专项活动资金,把渡口平安作为政府平安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㈡开展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渡船经营人、渡工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平安意识。
㈢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乡镇船舶平安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渡运等现象,要彻底查纠,依法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㈣加强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的督查力度。要把渡口平安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明确县(区)乡(镇)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辖区渡口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尽力解决渡口渡船平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履行渡口、渡船平安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㈤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抓住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到公路建设规划之中,依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大桥建设任务,开工建设三个渡改桥项目,尽快完成渡改桥的工可演讲评审和设计,保证撤渡建桥计划得以实施。
㈥抓好渡口平安设施的建设。对不能撤渡建桥的渡口,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一是对检查出的平安设施不全或损坏严重的渡口,县区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设施,对渡运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亭(棚)二是按省交通厅统一规范的渡口守则牌进行规范化建设。
㈦加强渡口渡船平安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及时汇报各阶段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开辟渡口渡船平安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专题简报,及时总结归纳整治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