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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流动人员必需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料理审批手续。
第一条为加快人才结构的调整。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兴办、承包和租赁本市的工业、农业、流通、科技、信息等实体性企业。也可以到企业从事生产、技术、营销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离职、借调、调动、就职或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等形式向企业流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离职或借调形式到企业单位工作。工作期限为13年。离职或借调期间,国有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并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机关人员按自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发给,事业单位按全额预算规范计发的基本工资发给。工作期满后,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料理调动手续或辞职手续。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
第六条对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在其办理证照、缴纳税费、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和照顾。公职人员就职后,必需与原单位脱钩,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管其原有身份,以后被公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对机关自愿调到企事业单位(包括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台阶”限制,可采取累积计算方法,参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