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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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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提高其使用效益,由市乡村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使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四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现有乡村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

(三)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40%50%

(六)乡村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七)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乡村道路新建、改建后道路两侧按规划控制的土地及建设项目出让收益中的80%

(九)从城维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府发[]242526号文件规定每年减少的资金;

(十)社会各界对乡村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

(十一)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以资代劳的资金;

(十二)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乡村建设的资金;

(十三)发行乡村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

(十四)乡村建设维护税、供电、邮电、供水、公交乡村建设附加;

(十五)乡村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十六)乡村管道煤气初装费;

(十七)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留存地方局部的20%人防工程收费的50%

(十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三)市政公用设施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四)国家拨、贷款的城建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用事业捐款和以资代劳的资金由接受捐资或受资代劳单位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六)乡村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由发行银行直接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七)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八)预算外收入征收政府调节基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按存款进度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使用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拨付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后,市财政局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城建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城建资金使用专户”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料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九条市财政局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料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市财政局、建设局要密切配合,收回投资。

第十一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演讲。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需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顺序使用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规范、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需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雹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奖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不按规定使用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规范、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