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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妇女权益保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与生育安全。实行养老平安行业统筹的中央、省属企业应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与本市生育安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女职工生育平安工作。社会平安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女职工生育平安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支付
第四条建立生育平安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全市实行统一规范,即参与生育安全的单位均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6%,按月或按季向当地社会平安机构缴纳,职工个人暂不缴纳生育平安费。
第五条社会平安机构可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代收生育平安费。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滞纳金转入生育平安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平安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参与生育安全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后。但所在单位须持生育的女工人数,凭计划生育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和工资花名册等有效证明资料以及医疗费发票方可操持。其它工资福利待遇,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享受生育平安待遇时。
㈠连续工作满一年;
㈡女职工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
㈢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自己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条女职工分娩时。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的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医药费、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社会平安机构按顺产人均500元、难产人均700元、剖腹产人均1000元支付。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为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大型重工业企业的生育平安费负担,奖励在计划生育和生育平安工作中的先进单位,以及生育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生育平安基金必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做好生育平安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生育平安基金本息不计税费。并按规定编制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平安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生育平安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后。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应及时向当地社会平安机构申请料理有关停保或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