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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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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一)范围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二)内容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4、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三)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四)组织管理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四)对委托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五)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