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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评比对象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
(二)评比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乡镇(街道)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二、奖项设置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分别取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综合考核得分前三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取全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总得分前六名,由区安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部门推荐,区考评组综合考评,取推荐人选的前10名,由区安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三、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5**元,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3**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500元。
四、惩处标准
乡镇、街道辖区内,区直部门监管的行业、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责任事故的,所在的乡镇、街道,负有监管职责的区直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予评定优秀等次;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纳入考核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1起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者发生1起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生产责任事故的,当年不予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其主管和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当年不予评定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五、考核评比标准和条件
考核按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四个类别分别进行,采取百分制计算考核得分。具体评分(评比)标准详见《**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市**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评分细则》和《**市**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年终组织区纪检监察、工会、人事、安监、法制等有关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全区考核、评比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提出考核、评比奖励意见,报区有关会议研定。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乡镇、街道类和部门类)
2.**市**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评分细则(企事业类)
3.**市**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