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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联合监管中心改建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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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联合监管中心改建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要求,成立“食品安全联合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具体组建方案如下:

组织形式

“监管中心”与县政府食安办合署办公,在县政府食安委领导下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管工作。

“监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综合协调中心、投诉举报中心、联合执法大队。主任由县政府食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食安办副主任和县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县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公安局、商务局、农牧局等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各抽调2名组成。

主要职责及工作分工

(一)主要职责

1、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2、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方案并督导落实;

3、公布举报途径(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举报投诉,建立综合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4、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负责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

(二)工作分工

1、综合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管;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定综合监管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等。

2、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天候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反馈各项投诉举报信息。

3、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监管模式

(一)常规监管: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综合协调中心提出联合监管方案——(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召集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大队(牵头)开展联合监管。

(二)专项监管:根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申请,或者上级部门要求和领导安排,针对某一特殊事件、特殊时期,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领导安排(上级要求)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综合协调中心提出联合监管方案——(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召集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大队(牵头)开展联合监管。

(三)突发监管:遇到突发事件或群众直接举报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者群众举报——(重大事项——综合协调中心制定联合监管方案——召集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大队(牵头)开展联合监管。

相关要求

(一)建强队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副职,按照“监管中心”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根据“监管中心”组建要求,选派素质全面、业务精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脱离原单位,进驻“监管中心”集中办公,接受“监管中心”领导。

(二)规范程序。开展联合执法时,由涉及环节的监管部门主管副职负责带队执法,并使用本部门执法文书,相关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分别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做到职权合法、主体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对监管职责不明确或涉及环节较多的,由县“监管中心”指派相关单位牵头执法。

(三)严明纪律。各执法人员抽调期间要严格遵守“监管中心”各项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积极工作。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四)严格奖惩。县政府食安办每年度对抽调人员工作情况和单位配合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食安委领导。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抽调人员不遵守“监管中心”工作纪律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其工作,退回原单位,并建议原单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选派人员不力、对监管工作不支持甚至有意阻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