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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藏族自治州十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通知,我县的中小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计划已下达,现将有关实施方案通知于后:
一、统一认识
寄宿制学生补助资金,是国家为了改善农牧区寄宿制学生生活,减轻广大农牧民负担,提高广大农牧民子女入学积极性,使广大农牧民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是巩固“两基”成果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全县人口素质、促进教育快速发展,实现民族共同繁荣,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我们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平等、兼顾效益原则,确保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
享受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家庭贫困且边远的农牧民子女寄宿制学生。
我县实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制学生向高中教育延伸的原则,继续对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提供免费午餐补助。
三、补助标准
享受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每生每月17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年1700元。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提供每生每天3.00元的免费午餐补助,按每月24天、全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年720元。
四、严格申报
符合享受寄宿制生活补助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户口所在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逐一审查并签注意见后,确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再在学生所在村和学校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结束后上报县“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执行。
五、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1、寄宿制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办好寄宿制学校负有全面责任。各校要建立健全制度,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做到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心的教育工作者负责寄宿制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工作。
3、凡属寄宿制的学生,学校要严格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贴有个人照片),造具学生花名册,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中注明生活补助标准。
4、寄宿制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质保量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的示范作用。
5、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晚自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学校应组织寄宿制学生开展丰富健康的校园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效益。
6、加强寄宿制学生的居住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和卫生安全教育,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7、学校要严格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管理,要造具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花名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在花名册上签字并加盖手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只准用于享受补助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开支,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实行帐务公开,做到帐务日清月结,按月公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克扣和挪用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
8、各校要严格财经制度,明确制定校长、会计、出纳、采购、保管、食堂等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严格督促执行。如有虚报冒领、违规使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请各校将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花名册于11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计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