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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对农户和个人补贴资金)实行直接划转农户账户的发放形式,即简称“一卡通”的发放。为保证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全面实行“一卡通”的基础工作是对农户基础信息、粮食补贴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各村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准确采集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口、承包土地面积等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清理审核,整理成册,并张榜公布,经农户签字认可后,建立数据库。
二、实行“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范围
财政涉农补贴发放“一卡通”是指: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通过指定金融部门统一为农(牧)民办理的银联卡或储蓄卡兑付的一种方式。具体范围是: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形式发放)和现金补助资金、退牧还草资金、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农村“三老”人员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资金(报酬和津贴)、村干部补助资金(报酬)、残疾儿童补助资金、统战和宗教人士补助资金、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义务兵优待金、农牧民建房补助资金、农用机械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等财政涉农补助资金。
三、实行“一卡通”发放工作的执行和管理机构
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由镇财政所在农村合作银行朱巷支行开设“一卡通”专户。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按实名打卡发放,确保涉农补贴及时兑付。镇财政所具体负责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程序
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由镇财政所将资金直接拨付金融服务机构“一卡通”专户,由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兑付。具体发放程序:
㈠粮食直补资金。镇财政所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办理拨款及划转直补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㈡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形式发放)和现金补助资金。县林业局按照退耕还林计划及验收合格面积,分年、分镇镇到户填制《退耕还林验收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退耕还林验收情况汇总表》进行初审后,提供给镇镇财政所,由镇镇财政所对退耕户的“林权证”、“退耕还林手册”和《退耕还林验收情况汇总表》进行核对,填写“退耕还林手册”中有关内容,并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㈢退牧还草资金。县畜牧局按照退牧还草计划及验收合格面积,分年、分镇镇到户填制《退牧还草验收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退牧还草验收情况汇总表》进行初审后,提供给镇镇财政所,由镇镇财政所对退牧户的“草原证”、“退牧还草手册”与《退牧还草验收情况汇总表》进行核对后,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㈣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1、属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优抚资金的发放,由镇镇财政所依据镇镇民政办或人武部提供的资料,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2、县民政局管理的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包括孤残儿童补助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分镇镇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㈤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由镇镇财政所依照农经站会同民政办、村委会提出的五保户补助方案,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㈥农村“三老”人员补助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分镇镇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和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资金(报酬和津贴)。
1、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资金(报酬和津贴),由各镇镇财政所依据计生办提供的材料,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局,会同计生委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2、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县计生委分镇镇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㈧村干部(报酬)补助资金。由镇镇财政所依据农经站提供的方案,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定,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㈨镇村医生补助资金。由县卫生局分镇镇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㈩统战和宗教人士补助资金。由县统战部分镇镇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十一)农牧民建房补助资金。
1、镇镇财力对农牧民建房进行补助的,由镇镇财政所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2、由县和上级财力对农牧民建房进行补助的,由县建设或其它主管部门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办理拨款及划转资金工作,同时,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五、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要求
㈠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补贴项目和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人员增减变动需及时将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时,补贴对象的姓名必须按与身份证核对一致的实名及身份证号码同时填列。
㈡各镇镇财政所将编制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交金融服务机构打卡发放。
㈢镇镇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公示,并建立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档案。
㈣金融服务机构在发放涉农补贴资金时,不得代扣任何费用。
㈤实行“一卡通”后,部分老弱病残人员领取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金融服务机构指派专人或由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经办,提取现金送达。
㈥其他财政涉农补贴及新增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程序实行“一卡通”的发放。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4月19日起执行。《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内容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