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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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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御方案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病,人一经感染发病,因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死亡率几乎达100%。近期,我县谢湾、保安两镇已连续发生2起狂犬伤人致人死亡事件,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极大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遏制狂犬病疫情蔓延,科学、及时、有力、有序防控狂犬病疫情,有效地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落实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狂犬病疫情,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犬类的管理登记及免疫率,增强群众的科学养犬意识和对狂犬病的防控意识,有效遏制狂犬病在我县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是:

(一)公安部门对群众所养犬只登记注册率达100%;

(二)畜牧部门对登记注册犬类的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率达100%;

(三)犬只接种后免疫证发放率达100%;

(四)病犬、流浪犬扑杀率达100%;

(五)养犬户对犬类全部实行拴养或圈养,群众对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知晓率达90%以上;

(六)被犬咬伤的人员应及时到县镇各级医疗机构狂犬病救治门诊处理伤口,伤口正确处理率达100%,人用狂犬疫苗接种率达100%,人用狂犬疫苗免疫效果检测率达100%;

(七)全县力争不再发生人狂犬病新增病例。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狂犬病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政委

成员: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县政府机关党委副书记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县监察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食监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文广局局长

县畜牧中心主任

县疾控中心主任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中心主任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同时,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狂犬病疫病防控及应急处置。

1、现场处理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应急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局、畜牧中心等部门和疫区所在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狂犬病死亡病人的尸体火化、医疗救助,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疫区犬只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疫点消毒,受威胁区犬类紧急免疫注射,封锁令的和疫情预警、变更和解除。

2、医疗救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抽调医疗救治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疑难狂犬病病例会诊,指导医疗救治;分析防治形势,及时提出医疗救治意见或建议;负责医疗救治的督导。

3、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卫生局、畜牧中心、疾控中心和县医院抽调流行病学专家组成。

职责:对狂犬病疫情的确定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对狂犬病应急防控及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参与并指导疫情个案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狂犬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4、防控监督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卫生局、公安局、文广局、畜牧中心、疾控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防控技术文件的组织拟定,指导狂犬病防控措施的落实;负责组建和培训防控技术队伍,开展狂犬病知识宣传等工作。

5、督导检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卫生局、公安局、畜牧中心、疾控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全县狂犬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违纪违规及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部门职责分工

县畜牧中心: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及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对城乡犬只进行预防注射,发放《免疫证》;负责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负责家畜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犬伤家畜登记报告,开展动物带病毒情况调查研究;对捕杀的犬类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死亡病例尸体的卫生处置技术指导及相关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饲养犬类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处理违章养犬;负责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所有犬只及疫区外所有患病犬只、带病毒犬只及进入公共场所的流浪犬;处理犬只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负责狂犬病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和死亡后尸体强制火化,并维护收治狂犬病病人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县疾控中心: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组织采集病人血清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参与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稽查、取缔、关闭疫区及城镇非指定范围内的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严防病死、不明原因死亡及强制捕杀的犬尸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

县民政局:负责县境内被流浪犬咬伤的狂犬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流浪犬咬伤和狂犬病患者及其死亡的善后救助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县食监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病毒血清的质量、使用及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等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狂犬病防控经费和医疗救助经费的预算落实。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狂犬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负责向县狂犬病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床狂犬病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宣传狂犬病防控知识,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组织扑杀病犬、流浪犬。

四、疫情处置

(一)疫点:以谢湾镇杨底村五组、保安镇东湾村一组为狂犬病疫点,对疫点采取“灭、免”紧急防控措施。即:对发病死亡的人或动物及其污染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疫点内所有的犬类进行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内所有人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并加强监测;疫点一年内严禁养犬。

(二)疫区:以上述疫点为中心,方圆3公里范围内划定为疫区,对疫区采取“灭、免”紧急防控措施。即:对疫区内所有的犬类进行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与病死的人畜有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并加强监测。

(三)受威胁区:以上述疫区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内划定为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采取“免、管、灭”紧急防控措施。即: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养犬类实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规范拴养或圈养;对受威胁区内病犬、无主流浪犬进行强制扑杀。

(四)其它区域:受威胁区以外的全县其它地方,采取“免、管、灭”紧急防控措施。全县统一强制免疫结束后,发病的、未经免疫或免疫过期的、流浪的、未拴养圈养的、未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的犬只一经发现,一律就地扑杀。

五、时间安排

本次狂犬病强制免疫扑杀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分两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17日。各镇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召开防控工作会议,广泛宣传动员。开展辖区内犬只普查登记、疫情排查和强制免疫、扑杀各项准备工作。

(二)强制免疫扑杀阶段:对受威胁区、全县其他区域犬只的进行强制免疫工作,开展疫区内、疫区外犬只的扑杀工作,时间服从任务,在11月底前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及工作收尾时间。

六、防控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疫病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控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制,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普及知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宣传单及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控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广大群众消除恐慌心理,自觉参与防控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各养犬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自身防护,科学养犬,及时向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举报行为异常犬只。

(三)强制免疫,健全档案。犬类狂犬病免疫实行“一年两免”,由各镇抽调工作人员成立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组,对本辖区内未经免疫的犬类实行集中强制免疫、办理免疫证。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的养犬户,其所养犬只将予以强制扑杀。从今年起,犬类统一免疫和全县春秋两季集中动物免疫同步进行,费用由养犬户自负。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认真做好查漏补免工作,确保所养犬只全部免疫。

(四)严格管理,强制扑杀。各犬类饲养户要在10月25日前到公安部门进行犬类登记,对经过免疫的犬只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户要对养犬场地进行经常性消毒,发现病犬及时到当地畜牧兽医站确认。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扑杀工作队,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犬只及疫区外所有患病犬只、带毒犬只及进入公共场所的流浪犬,未拴养、圈养的犬只或有可疑症状的犬只予以强制扑杀。对拒绝、阻挠扑杀上述犬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确定专人,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互通信息,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县不再新增狂犬病病例。要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对在扑杀和强制免疫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流行和蔓延,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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