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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肉品市场秩序,确保全县人民的食肉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食肉安全问题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肉品的不法行为,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切实规范生猪屠宰和肉食品流通市场秩序,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厉打击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和制售注水肉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病害肉、“瘦肉精”肉等不法行为,重点铲除私宰窝点、注水窝点。
(二)规范生猪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的肉品必须是“三章两证”合格的猪肉产品,杜绝在我县辖区内无“三章两证”的生猪产品流通销售,逐步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三)规范饭店、宾馆、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的供货途径。根据有关规定,饭店、宾馆、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出厂的“三章两证”的合格肉品,同时建立健全生猪肉品购进台账,对不按规定使用生猪肉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等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通过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使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上市肉品质量明显改善,全县人民食肉安全得到保障。
三、方法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6月20日—6月30日)。明确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和具体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9月30日)。坚持打击和防范相结合,重点治理与规范提高相结合,边查处边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活动。重点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肉品经营户、超市、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阶段(10月1日—12月25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为加强对此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由经贸局副局长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日常事务。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等形式,广泛宣传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消费常识,宣传猪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私屠滥宰行为及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的危害及鉴别方法,提高消费者监督能力和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县文广局要在电视台设立宣传专题栏目,对全县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中的情况进行专题报道,宣传正面典型,并对工作不力、私屠滥宰、肉品经营违法违规等现象进行公开曝光。县经贸局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实施。经贸局负责对全县私屠滥宰行为进行稽查,对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管,对专项整治组加强管理;卫生局要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所用肉品来源的监管,确保其所用肉品必须来自于定点屠宰厂的“三章两证”肉品;农业局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实行同步检疫,不得上市补盖检疫章;教体局要积极配合整治组,确保对学校食堂肉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公安局要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制售假印章等行为。工商局要充分发挥管理市场的职能,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品和单章肉(检疫章)上市销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四)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县经贸局对本次整治活动牵头抓总,农业、食品药品监督、教体、公安、卫生、工商等要部门密切配合,抽调具有执法资格的精干人员,组成生猪肉品管理专项整治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屠宰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屠滥宰)的,将没收有关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不合格肉品及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没收不合格肉品,并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