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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市区农业产品出口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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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市区农业产品出口措施

加快农产品出口是我市农业应对加入WTO的重要举措。为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有效突破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绿色壁垒,促进我市农产品(含水产品)出口,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产品出口工作

1、由政府牵头,在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经贸、工商、卫生、环保、供销等部门之间建立一个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发挥好“市农、水产品出口协作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配合: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水产、茶业、林业、乡镇企业、供销、食用菌)负责种养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用肥用药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检测监督;农业、林业、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地的疫情、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提供信息,并采取措施加强防治和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企业生产安全卫生的检验、监管和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跟踪掌握国外进口检验检疫的要求和标准;海关负责解决通关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农产品出口畅通无阻;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贯彻落实。

3、联席会议由市农办与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组织,不定期召开,各部门互相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分头落实,解决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二、推行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4、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在现有基础上,由市农办牵头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断完善我市大宗农业主导产品、特色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全面建立农业标准数据库,通过农网向外公布执行。

5、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产业调查统计、生产业务指导、技术推广培训、行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制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求,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生产、加工及安全施肥用药,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

6、建立和完善全市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定期在“质量信息网”上公布,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大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强化农产品质量标准。

7、对水产品、食用菌、茶叶等大宗出口农产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加强跟踪指导,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全面推行。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三、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

8、大力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认可工作,力争实现水产品、茶业、食用菌、特色果蔬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无公害化,不断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争取有更多的特色产品获准使用国家绿色食品标志。

9、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工商管理和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食品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步伐;努力做好我市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工作。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管手段

10、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网络建设,尤其是对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网络体系要在三年内配齐设备和技术力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验检测时间。

11、检测机构要进行整合调整,坚持按国际标准和检验检测要求,优先填平补齐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测项目,包括安全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指标、农药及重金属残留、兽药、激素类药物等项目的检测。

12、建立农产品安全分析、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分析中心,对有潜在危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进行前瞻性分析;建立完善质检机构资源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库,引导企业规避风险。

1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在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种养基地设立农产品的质量监测监控点,强化对鲜活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实施抽查检验,及时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状况,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14、建立动态管理软件系统,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对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志的农产品(食品)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的农产品(食品),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将各类抽检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组织通报,采取措施,限时整改。

五、加强对农用物资的使用管理和市场监督,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的使用

15、各涉农部门要加大科技兴农、法律法规、农药安全使用、农残对人身健康影响和制约农产品出口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对安全施肥用药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公布禁用药物名录,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鉴别能力。

16、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加强种养业用药施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严禁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严格把好生产环节的农(兽)药残留关。

17、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检测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违禁农资行为,依法查处各种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饲料添加剂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使用。

六、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信息通报,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和出口预警机制,以及外贸应急体系

18、要高度重视加强农产品宏观信息的收集掌握和出口市场的研究。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注意广泛收集和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和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检验检疫措施、环保法规和管理要求等信息动向,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企业。

19、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建立一个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经贸、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农产品商会和行业协会参与的农产品出口预警系统,密切跟踪国际农产品贸易态势,掌握信息行情,收集通报国内外市场农产品供需、价格变动趋势的信息,通报各农产品进出口国对农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和要求及其变动情况以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对策措施,及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整和改进生产、加工技术,改变出口策略。

20、海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快速通关、便捷通关,尽快实施无纸化通关;实行预约报关、节假日全天候、多元化服务;对鲜活、易腐等特殊货物实行“门对门”监管、查验,严守出口货物通关时限承诺;进一步完善通关事务应急处理机制和关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通关疑难问题和投诉,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21、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WTO办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市农产品出口设置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以及可能采取的反倾销制裁,指导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做好应诉准备。

22、积极扶持发展农产品生产出口龙头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从组织领导、政府服务、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倾斜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促其争创品牌、创新技术、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成为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主力军。

七、增加投入,建立农产品出口的支持体系

2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的一般性服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在农业标准推行、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增加投入;要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订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对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开展中介服务、对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等提供经费支持和补助。

24、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称号的农产品按“市委发”文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即:获省级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奖5万元,获国家级名牌的奖10万元,打入国际市场、形成国际品牌和驰名商标的奖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