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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保护我县农民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和管理的积极性,保护红星青梅、荔枝、龙眼等水果的生产基地和品牌,扶持壮大我县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营销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措施,鼓励我县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快提高农业生产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能力。
一、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内销的优惠措施。从年起,新办的农产品内销生产加工企业(特指青梅系列产品,荔枝、龙眼等水果烤干及罐头生产企业,下同)除按规定享受我县鼓励工业发展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办的农产品内销生产加工企业,其注册登记、用地建设报批等手续办理由所在地乡镇(区)经贸办负责给予全程服务办理,投产后3年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税收的县级收入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2、在红星、太平、霞葛、官陂等大宗水果主产地,建设农产品内销生产加工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于年加工青梅、荔枝、龙眼等水果5000吨以上的内销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县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对于生产规模更大的,由县工业领导小组进行个案研究。
4、新办的农产品内销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和规模工业企业实行电价和水价优惠:每千瓦时电价优惠0.05元,每吨自来水价优惠0.1元,免征供电工程贴费和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2元的基本电价。
5、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创品牌。新办及现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营销企业和营销大户,凡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产品销售广告,县财政负责承担广告费用的50%;凡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县财政给予5000元奖励。
6、鼓励现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其内销部分的生产销售享受新办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内销企业的政策优惠。
二、鼓励农产品运销的优惠措施。(特指本地产的水果及其加工产品)
1、经批准在县域内兴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果专业批发商场,其征地、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县级收入部分一律减半征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县级收入部分先征后按50%奖励给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2、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到外地设立水果专卖店。凡在外县县城所在地设立水果及其加工产品专卖店的,给予奖励3000元;凡在港澳台地区、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设立水果及其加工产品专卖店的,给予奖励15000元(直销店的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经营时间一年以上)。
3、鼓励水果运销。年销售青梅1万吨或荔枝2万吨或龙眼1.5万吨的营销企业和个人也可享受新办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内销企业的政策优惠。凡运销我县水果经营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授匾,并给3000-5000元的奖励;凡营销额达50-100万元的,由所在乡镇挂送光荣牌,并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凡营销额达10-50万元的,由所在乡镇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励。凡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的企业,每次给予奖励2000元。
4、县财政将协调各金融单位,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水果营销企业和营销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