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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土地资产经营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原则。对全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全面实施“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土地收购储备、经营管理模式,对全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一律先收购储备后,再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集聚建设资金,提升集镇整体功能。
二、实施集镇土地收购储备经营的区域和程序。本意见所称集镇,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集镇(含管理区)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必须以收购储备方式处置: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收购储备土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实施细则》政办发)执行。
三、明确集镇土地收购储备经营的主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唯一从事土地收购储备的机构,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将集镇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委托给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基层国土所(分局)由基层国土所(分局)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代办手续等事务性工作。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管理区可以成立集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筹措集镇土地储备资金,配合完成对具体宗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可以以本镇(区)储备土地开展投融资等经营活动。
四、对集镇土地收购储备实施计划管理。各镇和管理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集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后,纳入全市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已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的土地,由各镇和管理区按照不饱和供地,即求大于供的供地原则,拟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后,纳入全市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凡纳入收购储备库的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市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必须会同市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杜绝“暗箱操作”
六、强化集镇规划和建设控管。各镇和管理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根据经依法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加强集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把整个集镇规划用地控制范围网格化,明确范围,包片到人,实施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控管,确保所有建设项目始终处于规划掌控之中。要建立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市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规划和报建审批程序,杜绝一切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七、停止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禁止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划宅基地,停止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禁止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出售宅基地。对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的本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采取建设农民公寓的方式解决其居住问题;不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可以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加大私房建设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土地私下交易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杜绝多头供地现象。对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一户一台的私房要全面清理,科学规划,逐步治理和改造。凡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新划宅基地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明确集镇土地经营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办法。为鼓励各镇管理区开展土地收购储备经营的积极性,将扣除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包括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前期开发整理支出农业开发资金,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规费等)之后的土地净收益全额拨付给项目所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入库后采取项目支持方式依规拨付。拨付土地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