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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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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完善建档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是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1.凡年普查被初步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的通知》安监管〔〕74号)要求,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或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专班,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评估,查清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点,绘制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及周边环境平面方位图,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填写《重大危险源普查表》于年月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单位及周边环境平面方位图、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文字资料及电子文档按隶属关系,上报所在区安监局或市安监局。

2.各区安监局应聘请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专班,对年普查被初步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核实,对各项数据、图表等逐一核对,对缺项、漏项、偏差等逐一修正,指导企业全面完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对可能遗漏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核查和补登。年5月15日前,各区将核实后的重大危险源资料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3.市安监局组织专业机构,会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业指导和督导,并组织录制重大危险源本体、所在单位、周边环境音像资料。

二、强化措施,加强监管

完善重大危险源建档工作是基础,加强监控、规范管理才是根本。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所在区安监局备案。

2.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实现实时监控。

3.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处置手册,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置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并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5.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单位的本质安全度。

三、严格要求,强化考核

1.加强拍摄工作的组织配合。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陪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逐一上门核查、拍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支持。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3.加强工作考核。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已纳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市安监局将对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