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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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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整治方案

一、全市所有煤矿必须坚决停产整顿。各县市区要收回所有煤矿的“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并将每一个煤矿停产时间、“四证”收回时间及其它停产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煤矿生产整治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履行职责,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炸药,监察部门要进行行政监督。

二、矿井整治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煤矿边整治边生产。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只能安排与整治有关的工作,关停后的煤矿,要拟定整治计划,并上报煤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技术人员和矿井负责人必须跟班作业。严禁在整治中擅自生产,一经发现,要坚决果断地查处,永久性取消开矿资格。年产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除个别边远山区外,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矿井复工要严格审查,严格复工程序。矿井复工首先由企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逐矿签字确认同意后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由县市区逐矿、逐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检查组成员对检查内容逐项签字后报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逐矿签字确认同意后,报市煤矿生产整治办公室审查,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整治办要认真复核各级验收情况,并组织力量对上报矿井进行抽样核查,并将验收合格的企业报市政府备案,市整治办在一个月内没有提出意见的,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复工通知书。市核查组在验收中若发现仍有安全隐患,没有达到标准的,将通报批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县市区炸毁该矿井,不再受理复工申请。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因落实不力、检查不力、督查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对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从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已收回“四证”而继续生产的企业法人代表,要坚决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