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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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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是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小造纸、小水泥等高污染的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经济运行质量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部分环保设施运行经费难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全市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政发〔〕21号),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决心关停小造纸、小水泥生产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认真解决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摸清情况,核实名单,制定年度关停计划,确定具体关停期限,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通过环保专项治理,淘汰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促使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明显改善。

二、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企业的补偿。

(二)严格依法执法。以年月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水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到要求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于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市物价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建委、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争取我市列入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地方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要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优先申请用地指标。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申请新的工业用地。

三、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专项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于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环保专项治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并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关停企业的补偿政策,对关停企业集中销毁关键设备和职工安置的补助,以及有关奖励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政策办法,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