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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以小水泥治理为契机。实现资源节约,改善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
用三年时间,主要工作目标是1从今年开始。全部淘汰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即立窑水泥企业21家,水泥产能341万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产能555万吨的基础上,新上5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新增水泥产能740万吨,使全市水泥产能达到1200万吨以上。3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必须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鼓励已建项目实施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改造;水泥工业技术装备、能耗水平、环保和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新建和改(扩)建若干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粉磨站。
二、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二)努力实现“四年任务。采取得力措施,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小水泥治理责任目标任务,确保2010年上半年迎接省政府对我市的专项考核验收,推动我市小水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小水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只能超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定不移地做到三个不变、一个加大”即: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决心不变、各年度关闭小水泥企加大关闭工作力度。业任务不变、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不变。
(四)从年起。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的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施步骤
(一)年关闭企业和产能任务。年底前关闭11家共142.4万吨能力。按县市区划分:
1县11万吨。即骏王集团五峰水泥厂11万吨。
2县20万吨。巡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即县水泥厂10万吨,
3自治县10万吨。即建材公司10万吨。
4市40万吨。达奥工贸公司20万吨。即市工贸公司20万吨,
5县10万吨。即县水泥公司10万吨。
6区4.4万吨。即水泥厂4.4万吨。
7区22万吨:即水泥公司10万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
8市25万吨。即市水泥公司25万吨。
(二)年关闭企业和产能任务。年底前关闭7家共191万吨能力。按县市区划分:
即县鹏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1县40万吨。县新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
即市九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2市76万吨。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6万吨,市金鹤有限责任公司16万吨,市达奥有限责任公司2号生产线16万吨,市明远工贸公司水泥一厂16万吨。
即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万吨。3区25万吨。
即枝江助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4枝江市50万吨。
(三)年关闭企业和产能任务。年底前关闭3家共37万吨能力。按县市区划分:
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1县22万吨。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
即天宝建材有限公司15万吨。2自治县15万吨。
四、相关政策
(一)支持、鼓励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提前关闭。对按照规定期限关闭的小水泥。
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每吨10元。对提前提出关闭申请的经核查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省补基础上实行奖励,其奖励额度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严格依法执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立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
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新标准,为环境整治的重点。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发改部门和国税部门对属于关闭范围的小水泥企业不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电力部门对属于关闭范围的企业,要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
(三)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未能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整改到位市有关部门要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项目,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用地。
五、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明确、措施配套、政策完善、协调得力。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关闭目标。明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小水泥企业的具体关闭时间,于年月上旬前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各小水泥企业要根据该地区政府的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三)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全市小水泥企业基本情况和拟关闭时间。
(四)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实行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已关闭企业的情况。每年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职责分工
形成合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78号)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一)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关闭企业生产设备监管情况及时向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报。
(二)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关闭企业的考核验收组织工作和日常监督。
(三)工商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
(四)税务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依法予以吊销。
(五)环保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六)质检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七)经委(经商局)组织电力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八)水利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吊销企业取水许可证。
(九)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关闭企业采石场停止供应火工材料。
(十)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