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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救援应对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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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救援应对措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2)属地管理,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和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和技术。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工作制度。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7)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主责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救援和转送伤病员所需医务人员和救护车辆的统一调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本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方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本市境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省方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方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处理情况。接受省卫生厅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必要时请求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方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处理情况。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护送危重伤病员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能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住院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大力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随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医疗紧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并结合城区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医疗急救站。各县(市,含夷陵区)可根据辖区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

5.3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4血液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市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方案》要求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进关验收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方案。

7.3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