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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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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对方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1发生30人以上死亡。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对响应:

1.4.1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4上级部门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对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对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由应对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对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领导机构和应对救援队伍组成。

2.2应对领导机构及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领导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对救援任务。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对协调保障工作。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具体负责突发环境应对事件应对工作应对响应的组织、协调和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综合协调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拟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统一协调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对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对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对预警机制。统一环境污染应对信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应对救援任务。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对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对方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对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5应对支持保障部门

各应对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保障工作。

2.6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领导机构

一般、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对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对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环境应对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2.7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2.8应对救援队伍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队伍由各相关的专业应对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对救援队伍。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l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3.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2预防工作

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和形势动态,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按照相关应对方案执行。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

1立即启动相关应对方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对救援队伍进入应对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对所需物资和设备。

3.4预警支持系统

3.4.l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船舶污染事件应对设备库、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长江、清江、黄柏河、沮漳河和香溪河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对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对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对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对处置能力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对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对方案。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决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对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应对指挥机构、现场应对指挥部、相关专业应对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对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通知相关应对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或相关专业应对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对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对救援。

4.2.1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对方案。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对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对救援力量开展应对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对救援力量支援时。

4.2.3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对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对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应对办公室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1小时内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局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

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较大(Ⅲ)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

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其中。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应对办和市外事侨务办。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对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对救援指挥机构。各应对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对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应对状态时。提出应对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对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对分队进行应对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对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环保、交通、长江海事、地方海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水电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对指挥部提供应对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环境应对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对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对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的应对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对力量实施应对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对方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及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方案》《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对方案》《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4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市水上搜救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5。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6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市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市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7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本方案和《市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方案》组织实施。

4.6应对监测

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对监测工作。市环保局环境应对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环境应对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决策的依据。

3应对监测具体情况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监测方案》

4.7信息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对外统一工作。

4.8安全防护

4.8.1应对人员的安全防护

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对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隔离;

3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

4.9应对终止

4.9.1应对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对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对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9.2应对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些应对救援队伍下达应对终止命令;

3应对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对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对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将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3应对过程评价。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环境应对方案。

5参加应对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对队伍维护、保养应对仪器设备。

5应对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经费按《市财政应对保障方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各级环境应对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对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对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确保本方案启动时环境应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对分队间的联络畅通。各级环境应对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对指挥系统、环境应对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

5.4人力资源保障

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对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有关类别环境应对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队伍;各县市区加强环境应对队伍的建设。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对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组,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对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对队伍,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随时投入应对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较大、一般环境事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对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应对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对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根据应对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7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应对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对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5.10.3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对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对能力评价

并实现持续改进,为保障环境应对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对各县市区环境应对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对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环境应对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对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对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对队伍的应对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对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环境应对: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方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

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应对监测:环境应对情况下,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对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应对演习:为检验应对计划的有效性、应对准备的完善性、应对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对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对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

以上”含本数,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部门职责或应对资源发生变化,随着应对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者应对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

3对事件应对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或者在事件应对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4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