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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查目标
充分认识问题奶粉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大问题奶粉清查工作力度,对全市问题奶粉清查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洞,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彻底清查问题奶粉,严厉打击查处生产经营问题奶粉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奶粉市场安全。
二、清查范围
月日(含)前生产的,月日后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问题奶粉和过期、无标识奶粉。
三、清查方法和重点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的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不能漏掉一厂一店和每一个批发、经销人,不能放过任何可疑的线索,对可能藏匿问题奶粉的仓库等场所要进行重点清查。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宣传发动,并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清查任务和措施,确定具体的负责人。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清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清查方案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开展集中整治;要做好问题奶粉的登记工作,进一步查清来源和流向,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逐级上报;要加强部门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衔接和配合,避免出现“真空区”,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验收
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对清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跟踪检查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清查结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清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问题奶粉清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问题奶粉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为本系统问题奶粉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畜牧部门负责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养殖环节的清查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清查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清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清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清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清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二)市政府与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对不认真清查、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再次出现问题奶粉的,负责清查工作的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同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与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乳品生产企业与质监部门、乳品经营企业与工商部门、餐饮服务企业与卫生部门、生鲜乳收购企业和养殖基地(户)、饲料加工企业与畜牧部门之间要签订承诺书并建档留存。承诺书要明确: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奶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四)制定方案,全面排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清查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划分具体的清查责任区域,组织专门的队伍全面开展清查。清查方案、责任人名单和责任区域划分要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公告,鼓励举报。市政府清查公告,督促仍持有问题奶粉的人员主动上缴,明确主动上缴的期限和政策界限(任何持有问题奶粉的企业和个人,凡在9月27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清查收缴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者,要将清查公告发放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登记造册。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六)严格依法、监督销毁。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奶粉,要就地封存,统一按照国质检密发〔〕6号文件规定,在地市级质监、工商等部门现场监督下销毁,并登记造册。要杜绝生产经营者退回上线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杜绝在监督销毁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销毁的现象出现。对历次清查发现问题奶粉但未就地销毁而退回上线生产经营者的,要严格追查核实销毁情况。对清查过程要记录在案,留档备查。
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奶粉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不得延误;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