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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献血范围
(一)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依法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两次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二)服役期间应献血一次。驻现役军人符合献血条件者。
(三)都有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的责任。献血指标为单位职工人数的10%国家机关、驻图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出现需要大量用血时,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市卫生部门指定的单位必须全力配合,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应急献血。
二、应急献血有关政策
(一)实行个人储血。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二)驻现役军人无偿献血者。献血当地可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凭无偿献血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
(四)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或者未成年的弟、妹。自献血之日起一个月以后开始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超出免费用血量的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五)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
(六)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以及革命荣誉军人、残疾人、见义勇为者。
(七)未返还的互助金只能用于报销无偿献血者或其家庭成员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的宣传、科研、管理以及献血事业的发展经费。
三、应急献血有关要求和办法
(一)国家机关、驻图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必须把无偿献血活动纳入工作日程。要将指标合并到年度内完成。无偿献血计划书由市无偿献血办公室发放。
(二)电视、文化、教育等新闻媒介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卫生部门。提高公民对无偿献血重要意义的认识。
(三)市无偿献血办公室与驻图部队要积极协商应急献血相关事宜。
(四)市无偿献血办公室将对完成献血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发放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献血计划的部门和单位下达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根据政办电〔〕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3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对拒不完成无偿献血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过电视曝光,并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市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将我市无偿献血情况向市卫生部门汇报。
(五)各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参加所在部门和或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数内。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参加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采血点参加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