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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跨越发展、富民强市”宏伟目标。举全市之力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发展步伐,现制定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全市实际利用国(境)外资金13600万美元,实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72亿元。
㈠县、区:实际利用国(境)外资金12800万美元,引进国内市外资金64亿元。
㈡驻杭办、驻厦办、驻沪联络处、驻深办实际利用国(境)外资金800万美元,实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5.8亿元。
㈢市直单位:市发改委(突出重点项目建设)市经贸委(突出国企嫁接改造)市建设局(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局(突出物流项目引进)市房管局(突出旧城区改造)市农业局(突出农业产业化项目)市招商局(突出重点项目引进)市旅游局(突出旅游项目引进)市中小企业局(突出民营企业嫁接改造)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突出商贸项目)人民银行市支行(突出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引进)实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2.2亿元。
二、考核方法
㈠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县(区)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有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见目标任务表)
2考核范围:目标责任单位引进的外资项目资金、内资项目资金。
㈡利用外资项目资金、内资项目资金的认定
1国外、境外、省外和市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并经外经贸部门(外资项目)批准、招商局(内资项目)认定的所有项目均为招商引资项目。
2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市外经贸局按有关规定认定,除制造业项目向我市转移时可以少量人民币方式出资外,其余项目均必须以国(境)外现汇出资,且实际引进国(境)外现汇比重应达到50%以上;内资金额由市招商局按有关规定认定。
3凡由市驻外机构及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引进落户县、区的项目,原则上将实际进资额按64分别计入引进单位和县(区)任务内。
4县(区)市驻外机构超额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局部以及市直单位引进的外资,可按110即1美元抵10元人民币)冲抵内资。
三、惩办奖励方法
经考核确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奖励方法给予惩办奖励。
1完成目标任务奖
全面完成外资、内资目标任务,奖励经济开发区5万元,县、区各4万元,湖区、市管委会各2万元,市政府驻外机构各2万元,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各0.5万元;仅完成内资目标任务奖励60%仅完成外资任务奖励40%
2利用外资、内资先进县(区)奖
完成年度外资目标任务且现汇比例50%以上的前2名县(区)评为利用外资先进县(区)各奖励1万元;完成年度内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前2位的县(区)评为利用内资先进县(区)各奖励1万元。
3服务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奖
积极参与全市的开放型经济工作,认真为外商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结合市有关部门考核测评处于前列的驻市省直、市直部门和单位,各奖励1万元。
4以商招商突出贡献奖
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协助引进的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推动作用的客商,奖励金额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质量水平具体确定。
5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组织领导
1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明确制定好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市外经贸局和市招商局要各司其职,依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协调各目标责任单位的招商工作,协助组织好重大招商活动,对重大项目及时跟踪、推进和调度,并且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
3市直各部门以及海关、商检、工商、税务、供电、外汇管理和金融部门要为各领域开放型经济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项目服务,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跟踪服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4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的督查与考核,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对弄虚作假的不管任何单位、任何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