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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全市境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措施所称重大平安事故。
1.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2.一次死亡1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对重大平安事故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指在全市境内造成特大人身伤亡或特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措施所称特大平安事故。具体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本措施重点针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措施。
二、应急处置原则及有关要求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是为了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建立责任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做到一旦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能控制得注处置得好,事故现场得到维护,事故调查得以顺利进行,并防止引发其它群体性事件。
㈠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
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平安捍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㈣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㈤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㈦事故发生初期。防止事故的扩大。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㈠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
㈡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平安生产监管、公安、经贸委、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驻市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的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㈢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设四个分部。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1.警戒捍卫指挥部。
2.医疗救护指挥部。
3.物资供应指挥部。
4.善后处置指挥部。
5.有关责任单位的具体分工如下:
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企业生产平安事故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建筑质量平安和施工平安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其它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㈠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措施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㈡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㈢根据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
㈣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㈤根据事故灾害情况。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和疏散物资。
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㈦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㈧适时公告。
㈨处置指挥部日常事务。
五、重特大事故演讲和现场保护
㈠通讯联络。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㈡事故报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1.立即将所发生的情况如实演讲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2.在事发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3.事故演讲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
⑵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⑷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⑸事故抢救处置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⑹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⑺事故的演讲单位、签发人和演讲时间。
㈢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演讲后。组织事故抢救,同时演讲分管市长,并根据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
㈣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应急处置措施
㈠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常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置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联动机制。
3.对于道路由于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平安。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㈡水上交通事故。
1.根据市水域港点及船舶分布的情况。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
2.市地方海事局及其在各地设置的地方海事处接到事故演讲后。开赴事故发生水域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维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置其它意外事故。
3.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平安。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㈢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根据不同类型火灾,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平安通道疏散群众和搬运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㈣非煤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⑴坍塌、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⑵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⑶中毒窒息事故。迅速调动市矿山救护队或临近大型矿山救护队紧急救助抢险。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调集医疗救护队伍。
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组织警力。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富平安。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㈤危险化学品事故。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并按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⑴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⑵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⑶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⑷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3.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㈥煤矿事故。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市矿山救护队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⑴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救护队应立即根据灾害类型,带好装备紧急出动救护;
⑵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的预处置方案和《煤矿平安规程》规定进行救护;
⑶救护队因灾情情况靠自身力量无法控制和执行救护任务时。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
3.组织警力。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富平安。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㈦建筑质量平安和施工平安事故。
1.事故发生后。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演讲后。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
4.具体应急措施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㈩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演讲后。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措施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十一)其它事故依照相关部门的措施。
七、其它事项
㈠本措施是作为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置。
㈡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措施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措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