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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措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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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措施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整治范围和时间;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企业、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应关闭企业必须立即停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限期整改的企业、允许生产的企业、排查阶段、核查阶段、整改阶段、验收阶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健全档案,如实上报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矿产资源采选企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态势,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包括废渣、尾矿综合利用)企业;时间从20**年2月1日至4月31日。

二、总体目标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工作任务

结合生态类建设项目调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工作标准

(一)应关闭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20**年2月28日之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3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具体标准为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有关证照。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

2.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

1.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于20**年2月28日前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月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未办理的,予以关闭;

2.有环保审批手续且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月20日前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三)限期整改的企业。对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完备,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允许生产企业。经现场技术核查,环保手续齐全,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本辖区内矿产采选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矿产采选企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1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采选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针对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局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月10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的,是对2007年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的一次“回头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市环保局成立了由李明智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制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结合今年开展的生态类项目调查工作,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排查,切实摸清底数。调查人员对每个企业、每个尾矿库都要亲自到现场,真正了解项目的地理位置、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敏感点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情况,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确保上报的企业情况真实客观。

(三)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矿产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整治到位。

1.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加紧开展验收工作。

2.对位于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的矿产企业停产到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限期关闭。新晨

3.对环保手续完备的矿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

4.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的完备性存在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5.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6.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四)健全档案,如实上报。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2.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3.对位于敏感区域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应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

4.对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技术核查后,上报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人员签名表;对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上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应上报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和验收监测报告。

5.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的,上报查处的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