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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破坏性地震应急措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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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破坏性地震应急措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急活动的管理,及时高效的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地震应急工作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做好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三条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政委由市委书记兼任,总指挥由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副市、军分区司令员、驻军部队首长兼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参加。其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地震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局,震前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

第六条指挥部设以下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负责提供震情、震灾等方面的信息和救灾方案,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命令、意见、措施,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震情监视组。组长由地震局局长兼任。负责监视震情,落实地震异常,搞好现场考察,进行震害评估。

(三)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军分区和驻邢部队首长兼任。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防止和减轻火灾、水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通讯联络组。组长由邮电局局长兼任。负责通讯联络,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做好震后通讯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五)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医疗队,抢救伤员,搞好卫生防疫,防止流行病的发生。

(六)交通运输组。组长由交通局局长兼任,负责统一调度指挥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完成抢运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任务。

(七)治安保安组。组长由公安局局长兼任。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八)后勤供应组。组长由经贸委主任兼任。负责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物资供应和分配工作。

(九)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部长兼任。负责宣传抗震救灾知识、平息地震谣言,搞好宣传报道。

第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直各部门和灾区县、市、区政府都应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地震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章应急对策

第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应做出以下应急行为:

(一)市政府值班室接到发震信息后,要立即将震情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市政府领导应尽快研究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事秘书长召集地震、计划、财政、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震情报告,责成有关部门组成工作队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在于6.5级、小于7.0级间的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并派出副市长带队的慰问团,慰问灾民,指导救灾。

(四)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7.0级以上地震),市政府应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部署抢险救灾任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20日),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省政府,提出派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要求。市长亲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第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按当地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其灾情须同时报送市地震局。

第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应做出以下应急行动:

(一)立即将发震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报告,听取指示。

(二)迅速确定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力争震后半小时内报告给市政府,24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和初步预测意见。应密切监视震情,及时上报情况。

(三)及时搜集震情、灾情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地震灾情,为市抗震指挥部提供救灾依据。

(四)震后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现场考察组,进行宏观地震考察,负责搜集震灾信息,进行震灾调查,搞好灾情快速评估。

(五)震后三天内,完成震灾损失初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文字报告。

第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部署,派工作队进入灾区,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通讯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行动及通讯部门和指挥不间断。其他部门的通讯设施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及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地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标有抗震救灾应急用车标志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确保通行无阻,其他车辆一律让行。

第十四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优先保证灾区生活用水用电。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种种医疗设施,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提供生活救济,管理分配社会捐赠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对政府机关、金融、财贸网点告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重点保护。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消防、石油、化工、水利、电力、燃气等部门,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蔓延。

第十九条银行、财政、物资、供销、贸易、保障等部门,应当积极筹集资金,提供紧急物资救援,进行保险赔付。其他部门也要奉献爱心,开展救灾捐献,协助灾区搞好生产、生活自救。

第二十条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震情、灾情及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外提供的紧急救援,由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严重和特大坡坏性地震发生后,除军事禁区和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地(含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上述人员进入灾区,需报指挥部批准,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接待。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市计划、地震、民政、建委、公安、卫生、医药、交通、铁路、民航、邮电、水利、煤炭、电业、化工、商业物资、粮食、财政、外事、经贸、保险、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委宣传部、军分区、武警大队,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的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