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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3.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1.3.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繁忙干线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5000-100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1.3.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繁忙干线和航道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2000-50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1.3.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2000间以下(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单位)。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应急办、县无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电影局、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在发生地质灾害时,自动启动应急预案;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含武警)、民兵投入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应急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协调工作;对用于地质灾害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使用情况。
县无管办: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灾害期间应急通信预案,保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防灾救灾所需计划,协调救灾项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其他险情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实施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做好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组织抢修因灾害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供气等,组织保护灾区市政公用设施。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干线公路、干线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水利设施、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负责灾区供水、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用水及电力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广播电视电影局: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时报告灾害信息;第一时间组织灾区群众避灾避险;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确保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4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预测、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3月份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全县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局。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局,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3.2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应急响应
4.1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乡镇人民政府自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市政府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和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治工作。
4.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指挥、协调、组织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恶化,避免衍生和次生灾害发生;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速报灾情。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3信息
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应急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5.2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5.3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5.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培训和演练。
5.5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党政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5.6技术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每年开展地灾调查,预测地质灾害趋势。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求援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对技术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5.7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责任与奖惩
6.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6.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