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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全面应急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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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全面应急方案

为有效处置我镇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现根据《**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二、目标任务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设定。建立健全各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处置体系和长效机制,快速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做好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坚持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应急救援、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

4、坚持快速反应、协调指挥。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下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5、坚持统一布局、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值守应急与信息报告体系、预警预测和与报告体系、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后勤应急保障体系。

三、适用范围

处置**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四、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高温、干旱、冰雹、雷击、寒流、大雪、大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核与辐射、矿难、供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建设工程和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以及公共场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港澳台侨和涉外突发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和金融风波等经济安全事件、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五、报告通报

1、值班网络。各村(居)委会、镇直镇办各单位应专门设立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置必需的电脑等办公设备,与镇人民政府值班信息专网连接,实现政府值班系统网络互联互通。

2、信息报送。镇政府、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接收和报送各级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应及时、迅速、真实和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和缓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泉政文[**]327号文执行,镇政府总值班室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及时报告情况。

3、报送时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必须按分级响应规定的报送时限,快速向镇政府总值班室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同时上报**县政府总值班室。

4、首报与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后,必须快速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现场动态等情况首报镇政府总值班室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事件发生后的处置过程和善后处理情况要深入续报或多次续报。

5、现场联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领导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指定专人作为现场联络员,同时向镇政府总值班室上报现场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现场联络员在紧急情况处理过程中,要随时了解现场动态,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确保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为镇政府领导及时应对和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通报周边。突发公共事件若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环境污染、河流水质、森林火灾蔓延等,镇政府或事发地行政村要及时通报周边地区和相关单位密切注视动态发展,以及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六、境外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若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产生国外或境外影响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驻华使领馆、华侨住在国有关机构通报,或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县政府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县侨务外事办、台办、红十字会或相关单位上报,同时协同有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和处置。

七、组织机构

1、镇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

镇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镇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镇长总负责,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各村(居)书记、主任、镇直镇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任务:承担和履行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政府应执行处置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适时修改;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设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等。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镇党政办具体负责。

2、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镇直有关职能部门是镇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领导小组是镇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总负责,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专项指挥机构成员。主要任务:负责编制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响应扩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联动与快速反应机制、定期会晤和演练机制;完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镇直有关职能部门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3、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及时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任务: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现场各项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了解和掌握现场事态发展情况,确定扩大应急或应急结束等重大事项等。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抢险救援组:由人武部、综治办、派出所、广电、电信、移动通信、城监、国土资源所、医院、民政、公路、农业、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营救受伤者、搜寻生存者和遇难者尸体;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危险场所;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消除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公共基础设施等。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医院、防疫、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组织医护车辆和医疗人员现场急救受伤人员,快速转送就近医院治疗;控制传染病源传播,负责临时救护场所的卫生、防疫和消毒,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卫生安全;统计现场死亡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等。

(3)人员安置与生活保障组:由镇政府和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负责。主要任务:指挥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和避难场所安置群众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4)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综治办、城监、彭亭交管站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建立警戒区域,保卫撤离区重要目标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持安置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分子;负责事发地道路、铁路、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5)通讯与联络保障组:由移动通信、电信、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调用应急通讯网络,增设特殊通话频率,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与上下级政府、各应急救援组织、医院和新闻媒体的通讯畅通。

(6)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民政办、供销社、粮站、医院、医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组织、调集、运送及安排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药品,尽速启动财政应急经费到位。

(7)港澳台侨与外事工作组:由党政办、侨联、派出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

⑻新闻与报道组:由党政办、突发事件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以及处理港澳台侨及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等工作。

⑼技术咨询组:由突发事件发生类别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技术人员、专家组成。主要任务: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现场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发展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⑽事件评估组:由镇政府或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个环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情况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⑾事件调查组:由突发事件发生类别所涉及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事件经验与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⑿社会动员组:由镇政府或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负责。主要任务: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情况急需,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或借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临时出具紧急征用或借用凭据。

⒀善后工作组:由镇民政办及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基本生活;勘查现场,快速理赔;临时保管遇难者遗体;为遇难者家属查找亲人下落提供咨询服务,安排遇难者家属食宿,安抚遇难者家属,安定稳定群众情绪等。

八、预测预警与

1、预测:各职能部门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四级(Ⅰ、Ⅱ、Ⅲ、Ⅳ)响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事先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镇政府、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预警与: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表示。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按权限规定、不同预警级别、工作职责和分工范围,及时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凡需要向社会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警报,预测单位应及时报告县政府转报市政府、省政府,由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凡需要向社会较重(III)级、一般(IV级)预警警报,预测单位应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必要时可以利用手机短信向社会。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等情况。预警信息前,应报告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由县政府确定或授权。

4、预警响应。当接到上级或本级预警后,各村(居)委会、镇直镇办单位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根据预警内容立即响应,及时向社会和基层单位传达和贯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及时向社会最新消息。按不同响应级别规定,实时向本级或上级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准备措施、安全隐患排除、重大险情处置存在问题等工作情况和最新动态。

5、预警解除。预警解除后,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宣布警报解除,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启动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立即恢复当地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

九、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1、I级响应。指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难以控制,需要县政府统一指挥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或需要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省专项应急预案,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难以控制,需要县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或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或需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或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或需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响应。指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难以控制,需要县政府组织力量或协调处置的,或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响应。指已经发生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组织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应急行动、应急资源救援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由镇政府启动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或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分级响应

按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响应。对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镇政府先行负责处置,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I级响应由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II级响应由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扩大应急后,由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III级响应由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IV级响应由镇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扩大应急后由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

1、先期处置。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指挥,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投入紧急救援,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突发现场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同时,应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及时向镇政府总值班室续报突发现场事态发展最新情况。

2、信息报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接报后,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即,I级15分钟内,II级、III级1小时内,IV级24小时内,向镇政府总值室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

3、及时响应。镇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各应急联动机制,领导和指挥救援行动。同时,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续报突发现场事态发展最新情况。

镇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可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采取措施,控制和稳定现场局势,然后再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下一步处置措施或建议。

4、应急扩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或现场出现难以控制或正在扩大发展等事态时,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应及时向县政府及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请求扩大应急,请求协调应急救援乃至现场救援。

5、扩大应急后指挥工作的移交。当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或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位时,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应与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交接,但保留镇各工作小组,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共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一、应急措施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或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镇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人员伤亡、受灾受损、危害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级别、扩大应急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镇政府领导对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镇政府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应急决策;

--镇政府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应急部署;

--向县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重大紧急情况;

--紧急启动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坐镇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处置各项紧急救援行动;

--组织督查工作小组,分赴各地或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防范重点部位、排除安全隐患等工作情况;

--赶赴突发现场处置,决策重大问题,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协调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突发现场指导、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调用抗灾救灾储备物资、抢险救险设备、抢险专用车辆或其他抗灾救灾物品紧急救援,紧急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紧急启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资金;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村或毗邻乡镇政府通报紧急情况;

--向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请示扩大应急;

--慰问和看望抢险救灾人员或受伤人员。

二、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本镇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蔓延、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毗邻乡镇,或处置职能不在本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1、在本村(居)、本单位范围内,需要镇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村(居)委会、镇直镇办单位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在接报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镇政府需要县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镇政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发单位或有关部门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和现场救助结束后,以及事件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四、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应把工作重点迅速转移到恢复与重建方面上来,尽快组织恢复受灾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事发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处理保险理赔善后工作。

3、事发地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镇民政办应及时制定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组织力量生产自救,尽快拨发救灾款物,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向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

4、镇政府及民政办根据事发地受损情况的实际与需要,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组织其他村(居)、镇直镇办单位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援。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和救助。

5、事发村(居)、镇直镇办单位与医院、防疫、环保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

6、事发村(居)、镇直镇办单位与镇公路、村镇办、通讯、供电所、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与事发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7、事发村(居)、镇直镇办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时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五、事件调查

应急行动结束后,镇政府应及时成立事件调查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过程、结果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外案件依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

六、新闻报道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6号)有关规定,做好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镇政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负责协调和指导。新闻通稿拟定后,应经镇主要领导审稿后,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特别重要或敏感事件,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向媒体和社会。

七、专项应急预案

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分别由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预案内容

--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镇党政办、镇安办负责牵头制定《**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镇综治办负责制定《**镇处置信访人在镇政府机关门口聚集上访的工作预案》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镇村镇办负责制定《**镇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镇市政公用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村镇办会同国土资源所、党政办负责制定《**镇集中处理城镇房屋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镇国土资源所制定《**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镇党政办负责牵头制定《**镇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镇特种化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镇卫生院负责制定《**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派出所、综治办负责制定《**镇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恶性刑事案件、危险化学物品、重大集会、重大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镇处置发电厂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镇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民政办、财政所、供销社、粮站及医药公司等单位负责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镇民政办负责制定《**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镇党政办负责牵头制定《**镇粮食安全预警应急预案》;

--镇企业服务中心、民政办负责制定《**镇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教委负责制定《**镇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党政办负责牵头制定《**镇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水利站负责制定《**镇处置防汛抗旱等自然灾害及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镇林业站负责牵头制定《**镇预防与处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预防与处理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等;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镇处置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镇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镇处置新传入境有害及防治农作物生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预案》等;

--镇党政办制定《**镇处理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镇党政办负责制定《**镇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镇公路站负责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救援预案》等;

--镇财政所负责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镇广电站负责制定《**镇应对""通过卫星信号冲击破坏我镇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应急预案》;

--镇党政办负责牵头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预案》;

--**工商分局负责牵头制定《**镇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供电所负责制定《**镇处置地区电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党政办负责牵头制定《**镇处置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电信局会同派出所、党政办负责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预案》;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预案管理

各村(居)和镇直镇办各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的本级或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保证镇政府在应急状态下及时启动和确保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镇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上报镇政府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2、镇政府和各预案制定部门(单位)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据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每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3、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报送镇党政办备案,确保镇政府在紧急状况下及时启用。镇党政办负责分解《**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责任制》及督查落实工作。

八、应急保障

根据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各自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保障

1、信息报送保障。由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应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负责建立本级、本系统应急预案档案库;建立在应急状态时各应急救援单位和人员的通讯录,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应急通信保障。由电信、移动通信部门负责,重点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镇机关、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必须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行动使用。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由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主要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民兵预备役、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保障方案,确定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应急增援队伍的人员分布和应急联系方式,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5、社会力量应急保障。由镇政府负责,重点建立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各村(居)委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主要制定社会动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队伍应急组织,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

6、交通应急管制和应急交通工具保障。由派出所、公路站、城监等部门及事发地村(居)负责。根据突发现场局势,迅速实行交通应急管制,调度应急通行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等,保证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行动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

7、医疗救助和防疫保障。由医院、医药公司负责,重点加强医疗救助网络建设,储备医疗救治设备和药物。主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设备、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资源分布应急方案,确定应急状态下急救中心的定点单位、救助人员、救治能力和专业救治,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

8、社会治安保障。由派出所负责,重点建立快速敏捷、处置有力的应急出警处警体系。主要制定应急状态下全所警力的调度、集结、布控、执勤、设备调用等行动方案,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事发地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9、物资救援保障。由镇党政办、财政所、民政办、供销社等部门负责,重点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主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建立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急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10、经费保障。由镇财政所负责,重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专项应急经费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机构24小时值班制度建设经费的支出。主要制定应急经费的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应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镇政府和各村(居)委会、镇直镇办各单位负责,重点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在选择应急避难场所要与广场、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并明确定点单位,标明"紧急避难场所"和"疏通路线"标志。选择开敞区域疏散应急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供水供气和供电系统、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12、技术支持与保障。由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要摸清各类专家的特长、分布和联系方式,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业的专业技术水平。

13、城市生命线保障。由各村(居)和镇直镇办单位负责,重点保障在应急状态下群众的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公用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14、监测保障。由水利站、林业站、国土资源所、广播电视站、环保、医院、派出所、农业等部门负责,重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和制度。应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进行24小时监测或接收信息,及时预警和报告。

15、其他保障。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主要制定应急状态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管理办法;建立预备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预备征用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

(二)应急保障职责

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工作小组,应设立指挥长,明确指挥长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职责是,接受镇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为现场救指挥部领导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决策中做好参谋和助手;负责召集本工作小组参加现场处置的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明确分工协作,及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现场抢救方案和具体抢救措施,组织和制定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单位和人员出动、支援、轮换安排方案,并负责实施;及时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情况进展,在人力、物力、专业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及时报告请求应急救援。

九、宣传、培训、演习和报备

1、公众宣传教育。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2、培训。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本部门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应急常规性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战的专业救援队伍。

3、演习。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和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增强各应急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综合能力,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发现预案缺陷,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4、报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应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人员实行定期报备,及时做好人员工作岗位调整后的补训,并上报镇党政办备案。

十、举报和奖惩

1、举报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谎报和缓报突发公共事件行为,以及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急职责等情况。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对举报内容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2、奖惩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或有关单位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延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奖励

1、在处置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指挥得当,组织严密,为处置事件献计献策起关键作用,出色完成处置任务,成效显著的领导;

2、在抢险救灾危险关头,奋力抢救抢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3、及时准确报送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的单位和个人;

4、举报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奖励的其他特殊贡献者。

(二)处罚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按照纪律予以处分;违反《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紧要关头临阵逃脱,或不听从组织指挥,或不认真负责履行职责,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二十

一、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