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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县残疾人保障办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镇,持有本县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二次专题听取残联工作汇报、研究发展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重大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并占有一定权重。
三、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提增。
四、镇残联每年要适时邀请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督促本《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五、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服务站作用,积极组织指导社区康复服务和精神病患者随访监管服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使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六、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全日制高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助学政策。
七、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减免税、费。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卫生部门办证,减半收取其本人体检费,特困残疾人免收办证费、体检费;公安、文化部门要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优先照顾。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收入,依法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农村从事种、养业的残疾人,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技能比赛。
八、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提高残疾人体能素质。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文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对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残疾人予以一定的补贴,对获奖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的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在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持有《特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每月20元的补助。
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通过多种途径扶助困难家庭逐步脱贫。镇团委要积极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多形式志愿者助残活动,做到志愿者助残服务到家、服务到人。
十一、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已建的无障碍公共设施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应逐步设立无障碍标志。
十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
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赡养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残疾人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四)毁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申请帮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十三、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