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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1000元/㎡、平房700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400元/㎡,彩钢房300元/㎡,彩钢棚150元/㎡,其它棚舍及厕所500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元/口,化粪池1800元/只,围墙150元/㎡,护岸200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50元/㎡,零星花木移植费500元/户,骨瓶70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5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200元,宽带每户200元,有线电视每户400元,水电表每户1000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50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2.2米,按350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250元/㎡标准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750元/㎡,其中檐高超过6米(含6米)并有行车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10000元。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
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集中安置区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安置区内农民建房标准须按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实施。镇(乡)集中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楼房600元/㎡,平房500元/㎡。未进入集中安置区实行就地迁建的,上述费用不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2014年起新批准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