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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入中心交易事项的范围及标准
村(社区)集体自然资源的出让或租赁,公益设施、生产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及集体投资兴办或兼并企业的资产出让或租赁;出让或参股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3万元以下的,对外出租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招投标管理中心交易。
(二)村(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由村(社区)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事一议”等财政奖补项目、办公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及其他项目;工程项目预算价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30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招投标管理中心交易;
(三)村(居)集体商品劳务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工程材料、机电设备、办公家具及办公消耗用品、定点文印、车辆维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及其它;凡采购标的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3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招投标管理中心交易;
(四)低于本《办法》规定限额的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建设工程和商品劳务采购项目,由村(社区)按照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村(社区)监督委监督下,自行组织交易。高于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项目,须通过镇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二、交易程序
(一)集体产权交易
1、村(社区)填写申请表,应附材料:交易项目权属证明、交易初步方案(、村民代表民主决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2、中心项目登记,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
3、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评估价;
4、招标公告;
5、意向受让方登记;
6、组织招投标;
7、中标通知、公告,签订合同。
(二)工程招投标
1、村(社区)填写申请表,应附材料:交易初步方案(经乡中心评审并附意见,)、村民代表民主决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2、中心项目登记,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
3、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评估价及招投标方式;
4、招标公告;
5、投标人报名登记;
6、投标人资格审查;
7、组织招投标;
8、中标通知、公告并公示(附图片),签订合同。
(三)采购项目
1、村(社区)填写申请表,应附材料:交易初步方案(经乡中心评审并附意见、村民代表民主决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2、中心项目登记,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
3、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采购价及招标方式;
4、招标公告;
6、投标人资格审查;
7、组织招投标;
8、中标通知、公告并公示,签订合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村居严格执行以上程序办理,有违反程序的乡招投标中心不予受理。
(二)、各村居严格按照乡招投标中心规定的时间来乡办理各种招投标和交易业务,否则乡招投标中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