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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贴补金安排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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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贴补金安排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县财政局《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凡具有我乡农业户口,于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直接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每户购买每类产品数量不得超过一台(件)。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一律通过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行“一卡式”发放,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兑付

第八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产品的3日内将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在购机3日后到乡财政所申报补贴,可跨年度申报。

第九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手工开具的发票应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上加盖销售网点公章;2、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或购买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十条购买人的杀人呢纷争、户口本及“一卡通”存折信息不完全一致时,购买人应主动举证,否则乡财政所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乡财政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上的是够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

第十二条乡财政所审核确认上报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补贴备案,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县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备案成功后,应立即打印补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求购买签字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购买人留存一份,乡财政所留存一份,报县财政局一份。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每10天对乡财政所录入的补贴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乡财政所应在5日内将县财政局网上审核通过的“一卡通”补贴名册录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系统,并报送资金发放审批表到农村财政管理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在乡财政所申报5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存折上。要保证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乡财政所对补贴资料进行分户整理,归档保管。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购机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存折的复印件;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示卡;3、经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表,等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乡财政所附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