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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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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肉市场秩序,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州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和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生猪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饲养、屠宰、流通、猪肉食品加工、消费等环节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猪肉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生猪肉品来源与质量要求:进入我县流通环节的猪肉产品,县内生猪肉品必须是县域内的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的产品,经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动物产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县外生猪肉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经当地动检部门检疫检验合格,并报我县商务部门备案,同时提供同批次肉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和违禁药物无残留的有效检测报告,由我县动检部门加盖动物产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方能进入我县市场。

(二)生猪肉品屠宰、储存、配送。县内屠宰厂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运载工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经销外地冷鲜肉的商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冷鲜肉冷藏设备、运输车辆。经销冷鲜肉的经营户必须具有冷藏柜、展示柜,并保证其销售的冷鲜肉品一直处于0℃~4℃冷藏范围的冷却链中。

(三)生猪肉品的经营销售。凡在我县市场经销的生猪肉品(含冷鲜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商和经营户不得销售注水、病死、变质猪肉、瘦肉精等“问题猪肉”。经销冷鲜肉的经营户,要实行挂牌经营,确保溯源到位。

(四)屠宰厂、商、经营户资质。屠宰厂、商、经营户各类证照必须齐全,具备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

三、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门:牵头组织集中整治活动,负责对全县定点屠宰厂生产经营进行规范管理,查处关闭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负责对外地进入我县市场的生猪肉品进行备案,审核相关证印。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未经检验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三)动检部门:负责对我县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动物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外地进入我县市场的生猪肉品进行查证、验误,并加盖验证印章。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冷鲜肉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冷藏设备进行检测,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食堂等消费场所的生猪肉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六)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占道经营生猪肉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恶意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八)宣传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四、时间安排

2014年8月24日开始到9月9日结束,历时半个月。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24日至8月26日):动员部署阶段。制定方案,部署任务,对整治活动作出周密安排。

第二阶段(8月27日至9月6日):组织实施阶段。由商务局牵头,联合公安、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主要针对问题多发地段和群众举报的重要线索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9月6日至9月9日):总结整改阶段。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积极探索建立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的肉品经营秩序。

请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报到县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