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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火工品安全管制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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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火工品安全管制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公安厅等四厅局《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矿山火工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从8月中旬到11月上旬在全县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行动。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始终保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监管力度,排查整改矿山企业在火工品使用管理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在火工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火工品严管严控措施,确保集中治理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全县范围所有矿山企业。

(二)治理内容。一是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三是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四是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五是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六是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县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是否全部清理和收缴剩余的火工品。

工作措施

(一)迅速安排周密部署。各矿山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的工作部署,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要召开动员大会,把市县两级的工作部署传达贯彻到基层矿山企业;要组织矿山企业,向县政府递交《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承诺书》;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营造集中治理、严打严治的强大声势。

(二)强化自查自纠和检查执法。矿山企业和县有关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和检查执法贯穿集中治理行动始终。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和集中治理行动检查内容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本单位在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整改。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安监、国土等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和权限,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并对照集中治理内容对矿山企业开展逐矿检查,对排查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县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对口督导,并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检查执法,“深查、深追、深改”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非法行为。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集中治理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各矿山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再检查活动,巩固集中治理成果。各矿山乡(镇)政府要及时对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绩,查摆问题,研究对策,探索建立强化矿山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矿山乡(镇)政府要落实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执法检查的责任,严格矿山火工品审批管理和安全使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火工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火工品流向;加大对矿山企业非法使用火工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矿山企业违法使用火工品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涉爆案件;根据安监部门通报,依法吊销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安监部门要将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矿山企业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国土部门要加大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行动;依照政府关闭矿山决定,依法吊销(暂扣)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要依照政府关闭矿山决定,依法吊销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把集中治理工作落实到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肃责任追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集中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爆炸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对矿山企业落实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行动工作部署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处罚的从重处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绝不姑息,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矿山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安委办反馈集中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