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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于1870年九月四日革命后。1875年1月,国民议会以一票多数通过了共和国宪法,从而使摇摆不定的共和政体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起来。由1875年宪法确立的法国共和政体,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几个不同版本的历史教材都写得很含糊。人民版历史必修I是这样写的:“1875年宪法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总统任期七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命文武官员、缔结条约、实行大赦等;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乍一看,总统似乎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者,总统拥有跟美国总统差不多甚至更大的权力。美国是总统制,法国还有什么可说的。许多人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肯定地认为法国就是总统共和制。但是,只要对照宪法原文,把教材上没有提供的有关内容找出来稍作分析,结论却并不如此。其一,“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既然由议会产生,自然要对议会负责,不可能同议会分庭抗礼。其二,总统有权任命内阁,要经众议院同意,众议院如果不同意,总统的任命就难以成行。历史上就发生过总统因内阁总理人选同众议院相争而自己最后失败的事情。其三,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却须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当然不会轻易同意,参议院不同意,总统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也只是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其四,内阁掌握国家行政权,内阁负责的对象不是任命内阁的总统,而是议会中的参议院,政府首脑与作为国家的元首总统是分离的。其五,最为关键的一条,“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副署”。什么意思?总统的命令发出,若得不到内阁部长的副署,就成为一纸空文。“副署”意味着部长对总统的命令或国家政策负有责任,一旦政策或命令出了问题或是重大失误,承担责任的就是相关部长。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政策没有重大失误,对于副署总统的行政命令自然要格外小心。因此内阁也就利用这条规定架空,掌握行政实权,使总统的巨大权力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了。以上所述,只在说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不是总统共和制,而是议会共和制。至于教材上所说的“宪法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只是相对过去而言,如1848年11月通过的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就比较小:“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可以通过内阁阁员将提案交国民议会审核;可以向军队命令,但是不得亲自指挥军队;不经议会同意无权宣战,无权宣布大赦总统的一切命令须由部长签署”等等。只是到了1958年,在制定第五共和国宪法时,调整了总统、议会和内阁的关系,扩大了总统的权力,法国才逐渐变成一个总统制的国家。
二、日本的君主立宪
1889年2月,日本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正因为如此,这部宪法作为西方民主明治维新的巨大成就之一而载入史册。人民版历史选修Ⅱ正面介绍日本宪法的文字比较少,主要突出了它的“局限性”:“宪法名义上宣布日本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却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拥有批准法律、任免大臣、召集或解散议会,宣战、媾和、统帅海陆军等权力;议会虽然拥有立法权,但通过的法案必须经天皇批准方能生效;内阁作为行政机关对天皇负责,天皇审片设立‘枢密院’,拥有最高决策权。”读了这些文字,人们会有什么感觉?那就是,立宪后的天皇跟封建时代的天皇没什么两样,依然享有那么大的权力;天皇之下的议会、内阁只是形式,不会有什么实际作用;日本君主政体只是个“名义”,实际上却是另外一回事——于是乎,课堂上教师并不准备完整地向学生介绍宪法的具体内容,而是大讲特讲它的“局限性”、“保守性”,学生似乎也“明白了”一些道理:既然日本宪法是从德国引进来的,那么它比1871年的德意志宪法也好不到哪里去,“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所谓的西方民主宪政不过如此而己。教材在误导教师,教材和教师共同误导学生!说实话,1889年日本宪法是有不少缺陷的,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日本民主政治推进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要翻翻宪法的具体条文,仍能看到许多难能可贵之处,至少有两点是不容忽视的。第一,宪法对保护人民权利即人权做了充分的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未经其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搜索”;“其书信秘密不受侵犯”;“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臣民“有信教之自由,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有“请愿之自由”等等。宪法关于保护臣民权利的规定达十条之多,内容之完整、具体,在世界宪法史上都是比较突出的。第二,宪法对天皇的权力也有多方面的限制。宪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五十五条的内容分别为:天皇“总揽统治权”,但须“依宪法规定实行之”;天皇“行使立法权”,须“依帝国议会之协赞”;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天皇“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天皇为保护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代法律之敷令。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从中可以看出,天皇有很大的权力,但其权力却难于独立行使,须得各方“协赞”,不协赞就无法操作。天皇权力一旦与法律相抵触,则“依法律规定实行之”。天皇下达的临时性命令,下次议会不承诺时就“失去效力”。涉及到国务方面的天皇敕诏,“须有国务大臣副署”。就是说,天皇地位虽然很高,神圣不可侵犯,但权力却不是至高无上,天皇之上有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正如宪法起草者伊藤博文所言:“本来制定宪法的精神,第一在于限制君权,第二保护臣民的权利。”限制君权,保护民权,这两点1889年日本宪法都做到了,至少已经这样做了。由此看来,依宪法所确立的日本君主立宪,是真实实的事情,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务虚,那么徒有形式而已。
三、结语
以上是西方民主政治史教学中的三个具体问题。经过讨论,我们超过教材局限看到了历史事物的另一面————比较真实的一面,还从中悟出了一点道理:
1、只有具体完整的历史,才是真实可靠的历史。历史教材编写应尽可能地做到具体完整,切莫断章取义,否则会使历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还会给历史教学带来不良影响。
2、新课程背景下的历史教学,教师要不断学习和研究,真正学会怎样使用教材。让教材在使用中不断修正、补充,提高和完善,既是历史教师们整天面对的工作,更是大家的权利和责任。
作者:党适全单位:陕西省吴起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