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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失范与职业教育制度失范
(一)失范的内涵
“失范”(anomie)这一术语词来自希腊语“mo-mos”(规范),在16世纪的神学中指不守法,尤其是亵渎神。300年后,怀特海(A.Whitehead)把它引入到了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里,使之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传播,并在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Durkheim)那里被再次引入到社会学的研究中来。“失范”被塔尔科特•帕森斯称为“少数几个真正的社会学概念之一。”马里•居友认为,个体逐步自治带来了一种逻辑后果,就是个体不再受外在规则的控制,即失范;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失范主要指一种对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制度化程度差,因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美国学者默顿认为,失范是指文化目标与制度性手段的不平衡;杰克•D•道格拉斯艾、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在《越轨社会学概论》中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迈克埃威则从心理学的角度将失范定义为“个人对社会依附感的断裂”。我国社会学学者朱力教授认为,失范是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产生紊乱,人们的行为失去了标准或不遵守规范,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的状态。可以看出,失范是一个动态的、多义的、广泛的概念,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的。我们认为,失范是对规范的背离或否定,是指由于社会规范失调产生一种社会反常的状态,即在一个社会中缺乏人们可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之意。当然,“规范不光是一种自上而下或由外部强加于人的法定条规,它更大程度上与行为的意义和规则这些方面相关,类乎某种群体或社会的内在化了的常规,或内在化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价值观与准则。”显然,这里的“规范”与上文提及的“制度”的内涵相仿。
(二)职业教育制度失范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职业教育制度是有关职业教育活动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不仅包括“正式规则”意义上使用的职业教育制度,也包括职业教育习俗、惯例、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是限制、约束,它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界限;同时,它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从社会的角度而言,职业教育制度最直接、最关键的功能是形成和塑造职业教育秩序。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职业教育制度设计与安排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缺失、偏差、滞后、遗漏、冲突、虚化等),形成职业教育制度事实上的真空、缺失,从而使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指导与约束,导致职业教育无序化,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职业教育制度失范。
二、制度失范:我国社会转型期职业教育面临的挑战
当代中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生活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转型过程中,由于旧因素的瓦解、消失或被淘汰的过程和新因素的产生、形成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不能及时而有效地“对接”,形成了一定的“空白区间”或“真空状态”,这在社会制度方面尤为突出。处于转型时期的职业教育,其制度失范现象颇多,诸如职业教育制度设计偏差、职业教育制度缺失、职业教育制度执行阻滞等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干扰、延缓了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导致了职业教育领域的普遍失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甚至非议,令人不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职业教育制度失范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偏差
职业教育制度偏差是指职业教育制度设计与安排不科学、不合理。在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1.“双轨制”问题。我国教育的“双轨制”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形态是为适应当时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合理选择,对中国职业教育的基础建设起到过重要的奠基作用。但现在我们意识到这一制度设计与现代教育有诸多不相适宜之处,限制了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在层次上限定在专科层次,近年来高职教育围绕着“专科与本科学历学制衔接”这一关键问题,陆续探索了高职延伸模式(体系内部“专升本”)、联合培养模式(普职之间“专升本”)、分段培养模式(跨类之间“专升本”)以及自考一体化模式(自考分段“专本科”或“独立本科段”)等多种形式,但限于政策制约,职业教育本科的创设总是“难产”甚至“流产”。
2.教育分流制度问题。理想的教育分流应是按社会分工的需要,依据学生的学术性向和心理特征,使学生分别进入不同类型的学校和课程轨道,实现学生个性发展与社会多样化人才需求的统一。目前我国的教育分流出现了明显的异化现象,教育分流几乎等同于教育选拔和淘汰,而且是采取一个学术标准对不同的学生进行选拔,分流的依据不是学生的兴趣、思维特征或性向,分流到职业学校的学生基本上是被“学术教育”淘汰的所谓的“学业失败者”,不仅在学业上被“边缘化”了,而且其家庭基本上也是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
3.高考招生制度问题。我国目前的高考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应试教育的窠臼,在这种考试中,用单一智力标准和单一准入方式对待具有多样潜质的人群,既不科学也不公平。高考录取档次的划分,更让我们看到了差距和不平等———职业教育居于末端。“以行政手段按教育类型划分录取分数段的政策,是更为表面化的不公平,它强化了传统的教育偏见和教育类型歧视,进一步促使人们把职业技术教育误认为是低水平的次等教育。低分学生进入职业技术学校的现象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它不是职业技术教育固有规律和特性的必然表现。”另外,在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度不合理现象。显然,不科学、不合理的职业教育制度,既不能切实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维持良好的职业教育秩序。
(二)制度缺失
制度缺失是指在一个制度体系中,某一个制度或几个制度供给不及时、不完善的现象。换言之,制度缺失是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关系的反应,是制度供不应求的一种持续状态,其核心是制度的供给满足不了制度需求,体现了制度化程度较低。制度缺失一般分为两种类型:核心制度缺失(完全制度缺失)和一般配套制度缺失(不完全制度缺失)。一般配套制度缺失只可能造成效率的损失,但并不影响制度的供给量,只是与应该达到的效率有一定的差距;而核心制度缺失就有可能跌入制度陷阱,即若核心制度供给短缺,会导致制度结构效率趋向于一种零和状态。制度缺失作为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时滞持久延续的状态,普遍地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职业教育,有着较一般时期更为强烈的制度需求:变化了的职业教育活动、方式和关系结构,需要有相应的职业教育制度来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化建设步伐突飞猛进,但职业教育法制化进程滞后,制度供给明显不足,职业教育有序发展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职业教育正式制度缺失。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是针对职业教育的专门立法,但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都缺少可操作性,成为“纸上之法”而非“行为之法”。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作支撑,没有形成法规体系,导致在实践中遇到不少法律盲区。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但这些政策文件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惩戒性而缺乏“刚性”,效力不高。因此,从整体上,一个支撑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还远未形成。
2.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征是伦理型文化,重伦理、轻技术,与职业教育的重应用、重实践的价值观是冲突的,导致人们在思想观念上轻视职业教育;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始于工业社会大机器生产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而几千年来的中国是农业社会,“工业化”的缺失导致社会对技能性劳动的尊重和重视的观念尚未成熟,技能型人才的劳动价值与社会地位也未获得广泛认可与肯定;重视“少数精英”、“理想人格”以及“圣人”的传统等级思想,也与培养普通劳动者的职业教育观念格格不入。正是我国非正式制度变迁严重滞后,导致职业教育领域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严重不协调,这让职业教育的发展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对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制度执行阻滞
制度执行阻滞是指在职业教育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将制度目标充分转化为制度结果,导致制度失效、低效率。执行阻滞在职业教育领域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执行敷衍。典型形式是“形式主义”,表现为执行者在执行中只注重规划与表面文章,制度目标和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表面化,从而导致目标无法在实践中充分实现。例如,从校企合作来看,虽然政府重视和强调,企业也有对技能型人才的主观需求,这与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职能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但由于双方在性质、目标、体制、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不同,当前的校企合作并没有取得质的突破,双方都存在敷衍行为,成为一种表面化形式,无法发挥应有效力。
2.执行损缺。指执行者对制度内容“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只注重完成一个方面的目标,忽视整体目标,使制度的整体功能得不到发挥,从而影响了执行效果。如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规模发展迅速,基本达到了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规模目标,但在重视实现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目标的同时,却忽略了相关的资源保障政策的落实,导致生均经费、生均校舍面积都呈现下降的趋势,造成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有所降低,从而无法较好实现通过发展职业教育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目标。
3.执行歪曲。指执行者有意或者非主观意义上“曲解”制度内容,背离了制度目标和精神。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但在实践中各利益主体有歪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来意义的诸多行为,如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滥发证书、证出多门、管理混乱等,严重干扰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正常实施,影响了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对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造成了不利影响。
4.执行抵制。指执行者有意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这是执行者在主观上、行动上反对制度的一种表现。其突出的表现是地方政府没有加大职业教育财政资源的投入,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降低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归根到底,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诸多的制度失范问题是伴随着社会转型产生的必然现象。在这个持续状态中,职业教育行为没有相应制度约束或者在不同制度的交杂、混同中无所适从,导致了职业教育领域当前的无序化状态。
三、从失范到规范:社会转型中的职业教育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社会转型的一部分。根据查普夫等人关于现代化的研究,“转型和过程是现代化进程,其特点在于现代化的目标是明确的:接受、建立、吸收现代的民主、市场经济和法制制度。”社会转型必将对职业教育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在不改变现行教育制度的前提下,所有的教育变革都只能是‘挖潜’,而不可能是‘创新’。更严重的是,已经发生故障的教育制度可以把任何善意的改革都变成‘通往地狱之路’。”“制度所追求的是合理、规范和稳定……惟其追求这种稳定性,制度本身也容易产生惰性而趋于保守,从而使合理规范实践的功能蜕变成束缚和扼杀实践创造性生机的僵尸。因此,对制度进行革命性变革往往是赋予制度以活力的重要手段。”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破解职业教育制度失范困境的基本路径在于制度创新。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对失范的职业教育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才能使其重回规范之路。
(一)站在更宏观的层面设计职业教育制度制度设计提供社会的共同基础,成为公共理性的基点,决定着人们的选择,进而直接影响到活动的意义和效率,因而制度对于人们的价值观念、活动方式、社会效应便有着根本性的意义。西方有学者提出,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于规定个体和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的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在职业教育制度设计和建设方面,其基础还是相当薄弱和不完善。所以,难以在历史发展和国际比较的交汇点上找到实实在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支点。因此,在社会转型中特别需要站在更宏观的层面上,通过制度设计与安排,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全方位的基础。
1.以系统观为导向。明确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并非单纯的教育,而是与经济、科技、产业、市场、财政、民生、就业、劳动人事及人力资源发展融合互动的重要社会实践领域,因此仅有对教育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来自上述各方面的共同支持,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具有相关的保障。
2.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教育应该产出的诸多效益中,第一效益是公正。“公正的教育制度体系、制度化了的教育行为规则,是守护教育秩序的最重要的武器。”。从现实和长远、个人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职业教育必然要与“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和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划相融合,因而要将职业教育有意识地融入社会整体发展的规划与思考之中,从体制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3.以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为目的。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个人、学校和企业等四方面的支撑,这四方面的责权利都应该在制度中得到较明确的体现,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严格的规定。另外,在充分研究职业教育在教学、管理、发展、就业、人才培养、为行业和地方服务等方面特点的基础上,要使相应的制度支持更有针对性、更加到位。同时,还需关注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层次教育的融合与渗透。总之,职业教育相关制度的设计,既要跳出“双轨制”中一轨的局限,也应该拓展至学校教育之外,在更为复杂和多元的社会发展系统中确定职业教育发展的特点、意义与价值,从社会发展、职业教育特点、产业和民众需求的角度确立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基准,为中国未来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的引领和制度的规范。
(二)加快制度体系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当社会的法律制度、观念制度、文化期待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才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职业教育制度失范,更多的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文化价值的支持而使职业教育制度规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丧失。因此,对于职业教育制度失范,只有从职业教育制度本身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也只有从职业教育制度本身的变革中才能获得“灵丹妙药”。
1.加快职业教育正式制度供给。从一定意义上说,世界职业教育的法制化过程,就是一部职业教育的发展史。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法制化进程,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为其职业教育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国家层面,要尽快修订《职业教育法》这一“母体法”,同时尽快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一系列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为地方法规条例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和支持,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在地方层面,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修订或制定提供实践支撑。通过制度体系的构建,逐步明晰政、企、校等主体的责任和权利,构建各方利益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环境。
2.推进非正式制度变迁。非正式制度是历史的积淀和文化演进的结果,是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维系的桥梁和纽带,正式制度不仅要反映非正式制度的本质要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正式制度仅是非正式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一切正式制度都应嵌入非正式制度之中。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可以通过内心法则形成行为主体的“自觉意识”,提高正式制度实施的绩效;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的变迁缓慢,会形成制度变迁的时滞,强化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把正式制度锁定在无效状态。因此,当我们强调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职业教育各种正式制度安排优化的同时,对非正式制度的优化尤其是对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习俗等这些带有根本性的制约因素的调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我国职业教育长期有效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之一。
(三)提升职业教育制度执行效度制度的效度关键取决于执行的效果。美国政策学家艾利森指出,在达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执行机制是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支架,是制度目标从确立到成为现实的“输送管道”。当然,在“输送”过程中既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有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动,也有人与组织之间的互动,而这些互动过程都借助于规则的制约、规范,各因素在规则的联系下构成一个整体。所以,执行机制决定了职业教育制度执行过程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制度执行从目标到结果之间是否顺利,是否会出现失真、阻滞。因此,执行机制的建立,是职业教育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和基础。制度执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会出现阻滞现象,还与制度本身的效力、执行主体的价值观及其素质、监督、环境等因素直接相关,但最终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影响制度执行的,而人的行为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支配下进行的,价值观决定人们的行为和选择。制度的执行实际上就是决策主体的价值选择,制度执行主体的价值观错位必然造成制度失真。因此,纠正职业教育制度执行主体的价值观错位,增强执行主体对职业教育的价值认识和制度的理解深度,并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是提升职业教育制度效度的重要环节。
总之,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失范现象,是一种伴随着社会转型而产生的发展过程中的失范,在这种失范中孕育着新的规范,即一方面意味着原有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受到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意味着一种新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诞生的必然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出现的制度失范现象,恰恰给我国的职业教育制度建设、创新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和生长空间。
作者:朱芝洲汪榜江李静单位: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