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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合法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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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合法性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经济活动的结构性框架,具体体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上的经济体制的各项具体制度。该经验式经济制度的确立价值在于提供经济活动行为选择的答案,减少行为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条件下经济行为的或然性。但要清楚认识到:经济制度本身是人为意志的主观性思维结果,人为制定的制度合理性和科学性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是否能凭仗合法的译式阐释经济活动多元行为的必然性,知识的应然是否具有内化为外在自觉行为的环境。因此,确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主体意识势必要用科学工具考究各国的经济实践活动的“特殊对象”,探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合法地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实然”路径。从认识论、历史逻辑和现实实践的观点上看,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主体意识是具有定理品格的合法性:在认识论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是符合科学认识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要求;从历史逻辑上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所选择的路径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国家或其他发达国家经济政策选择的“特殊对象”考究的经验升华;从现实实践的合法性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选择的路径符合中国国情阶段性的要求,并且深受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

一符合科学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路径选择是党和人民利用科学的认识论工具———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出的正确抉择。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科学性,在于创设性地把革命的、能动的实践因子引入到认识论体系中,摈弃旧唯物主义直观的、消怠的反映论。旧唯物主义根本缺陷就在于预设人是生物个体的简单存在,人的认识活动是对自然客体的镜子式的对照反映,把自然单纯为人的直观对象,忽略实践作用,排斥认识与实践之间的拉锯式互动关系。而把实践作为本质属性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则强调,人是现实的存在,具有实践活动的主体性,人对客观世界认识不是简单摄影关系,而是实践对本体世界的反诘活动。通过不断的实践反诘,人们才能认识客观对象,掌握客观事物发展的本质,并据此引导人们开展深度的实践活动。换句话说,人可能在作用于客观对象的对象性活动过程中能动地认识世界,预判客观事物的发展逻辑,合法地作出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便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科学表达,是遵循我国经济发展规律作出的选择。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本身就具有客观规律,它“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1],而认识这种经济形态发展所遵循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规律只能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认知程式。首先,它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统一的观点,二者的有机统一也是判断事物发展合法性的依据。主体性原则是主体的内在性把握物的尺度原则,突出人的实践性。经济活动作为主体的自觉行为,在于主体能根据内在性法则选择自我塑造的行为活动价值,满足主体的发展需求;客观性原则是事物的流线发展,表达外部世界掩抑下物发展的本质力量。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统一就是寻求主体的目的选择与物本质力量的规律表达的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就是革命的、能动的反映论观点,客观性原则要求主体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客观世界,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理性认识去指导实践,并从实践中检验认识的真伪,丰富和发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选择符合这一经验识辨的过程,它就是一个在实践中反复认识、检验的过程,既定原则不是最终选择,不成熟的理论在实践中被扬弃,实践指导范式的绝对理念缘起物本质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源于事物发展客观规律性,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和因果性。因此,主体对经济路径的科学选择不能违背这种客观规律,这是人类主体发展合规律性的要求。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选择又必须是中国人民从自身目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选择,有合目的性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经济路径选择过程中,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能动反映论去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这种认识的选择必须是类主体合目的性发展要求的一种萃取。由于受实践主体的实践技术和环境的束缚,类主体合目的性选择就是在描述性价值中寻找规划性的价值。规划性的价值是描述性的价值域中一个可选值,它论述了类主体本质力量恰当性,主体能否选择价值多元性的层次性高的元素在于主体的本质力量是否足够有这种内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中国人自身本质力量发展程度与价值值域变量取值的一种函数关系体现。就此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合规律性的和合目的性客观、协调的统一,中国人选择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合法的、合理的。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选择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观点。任何科学的选择都必须遵循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的有机结合。指涉整个客观世界,任何知识都是无限经验的一个片断的静态的有限认识,这种认识是具体的、有限的、现实的,是“实践主体内在性交互传递”的类本质力量阶段性最高的认知体现[2],这种认识力量所认知存在的原则若具有事物的一般性,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前提,便是绝对真理阶段性诠释,这也是主体认识的本质力量客观的、绝对的、历史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这种主体实践意识的科学表述,它既反映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般性,又包含着符合中国经济现实需求的特殊性。马克思、恩格斯两位先哲只是为我们提供发现问题、观察问题、研究问题、处理问题的指导原则,绝不可能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经济路径选择在于要区分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具体结论之间的差别,具体结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经验存在的既定判断,是先定条件的一种偏好结论。如果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错误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具体结论,就是忽略物质运动的根本属性,主体反思判断的认识能力缺位。反思判断关键就是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把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合法性判定标准,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核心要义中把握好特殊性与普遍性原则,进行事物客观发展的本质性的规律思维运算。在此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选择合法性的确证,在于有力利用主体反思判断的思维程式,毋庸置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是理论与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二历史逻辑的支撑:思维经济“特殊对象”一般性

恩格斯说过:“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序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人们中的实现。”[3]至上性思维是指人类通过理性的精神直接思考历史的“特殊对象”,从变化中寻找不变的逻辑结构的内核,理解个别事物间发展的一般性。一般性提供着事物符合客观规律发展的过去、现在、未来知识。中国每作出一个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特色的选择可以说就是一次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历史和世界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特殊史实的完整回溯,每一个选择都是一次总结失败教训与成功经验的历史逻辑的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选择既吸取了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搞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又是在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下,大胆开拓的结果,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新时代的体现,符合历史的发展逻辑,具有合理、合法性。这一合法性表现在它是思考中国及其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等特殊经验的结果,不是凭空想象,有丰富的历史事实作为考据的对象。邓小平曾经说过:“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的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就是长期总结国内外经济建设经验的结论,这是一段思维“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过程。“特殊对象”是指历史界域内具体的历史片段,它蕴涵着历史普遍性,存在着事物发展的一般性,可以说,“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具有事物发展“普遍逻辑”的性格,而人脑的内在理性程式有把握这一性格的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就是“特殊对象”的思维理性程式的运算结果。“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的经济政策的选择得益于思考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前所面临“权力过于集中”这一“特殊对象”,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就批评过“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他认为把什么东西都集中在中央或是省市,不给工厂权力、机动的余地和利益,不妥当。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陈云同志为大力发展生产力而科学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构想,指出在所有制结构、经济运行和市场结构这三方面下,保留一部分的产品自由生产、一部分个体经营和一定范围的自由市场,可以弥补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不足的特殊历史经验,这些“特殊对象”为我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还有,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针对有人提出消灭商品和货币,提出“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的观点[5],这一“特殊对象”贮蕴着经济发展的“一般逻辑”,后来变成了邓小平所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性选择。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也吸收了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无数特殊成功经验。列宁根据当时俄国国情的实际需要,强调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重要性和利用资本主义的强大资源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为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事实考据的对象。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也没有对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失败教训掉以轻心,这些“特殊对象”被规限于非经济发展“一般逻辑”的实践合法限度之内。生产力尚未成熟,苏联就搞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把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排除体制之外,政府对企业下达的是僵化产品数量计划指标,生产资料由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产品由国家物资和商业部门收购,创造的利润尽数上交国库,生产费用由财政拨发等,这些政策严重影响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社会主义经济原有的活力丧失,这样的经济路径不具备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合法性,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极力避免遵循这类“特殊对象”蕴涵下反一般性法度。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也凝结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类科学发展策略的思想光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引导商品,以价格调整生产,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伟大的举措便是得惠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经济的特殊实践。美国保守主义者弗里德曼曾中肯论证:“自由市场仍然是最好的路径,斯密原初教义是正确的,政府的干预无论在何处都会把事情弄糟。”[6]在思考这些“特殊对象”逻辑的前提下,中国政府在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合法限度内,建立了适度的自由市场,激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也是从有限的现实经验抽象出具有反思性的合法经济选择,这种思维体现了人类自由思维的必然性,是生产关系实践的历史必然状态。从认识论上说,自由和必然是相联系的,自由是对必然状态的追求,恩格斯也说:“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选择不是凭空想象,是对“特殊对象”的自由思维,是事物必然性“一般逻辑”的科学思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生产关系发展规律,它们把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背景下规范性经济秩序,是历史与实践的必然选择,具有历史发展逻辑的合法性。

三现实实践合法性:自治行为体内在与外在自由颉颃

经济行为规范的合法性,体现于个人的自治行为体身份的行动自由,这种自由是行动自治的表述。行动自治表现为一种最为理性的积极自由,既是对内在本质追求的个人回应,又是满足行为主体的外在自由,表达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颉颃的状态。颉颃追求的是一种平衡力,即内在自由摈弃自由意志选择任性,从自我的精神构造中理性地接受外在自由影响和塑造能力,本质上就是满足环境诉求与主体实践能力的平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选择亦是如此。从逻辑主项复量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可表述为自治行为体选择的全称肯定命题。国家作为个人共享行动主体,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行为要表述政治共同体的行动自治,就必须建立在所有主体对政治对象的有公共公民权意趣,这种意识的形成在于能契合外在自由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根据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经济实际承载力有限选择满足环境诉求的政策,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第一准则。例如,面对破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面临的资金缺少、科学技术落后、管理制度不成熟等发展瓶颈的环境诉求,党中央科学选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外开放政策,进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同样,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在特定环境诉求许可下进行的,即国家提出“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所有制的混合经济”的新思路是在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巩固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样背景下进行的。毫无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选择体现了个人自治行为体赋予共享权力主体的行动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环境诉求和经济实践能力的平衡体现,得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证明。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的原理[7],行为主体的代表———中国政府要根据生产力实际的能力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的前提下,逐步解决我国经济体制结构调整的环境诉求,来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快速和健康发展。从逻辑主项单量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个人自治行为体选择的单称肯定命题。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取得的辉煌成果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满足了个人自治行为体的行动自治,形成了主体实践的自觉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本质上是社会给予和主体选择之间一种契合的结果,这种结果是主体通过社会实践对事物价值现实诉求模糊性的排除,是对社会客观发展需要共同选择的断定。共同选择具有塑造主体实践自觉性的自然力量,可使文明的存在成为可能,因为类主体的需要和对类主体需要的满足是主体自觉追求的历史活动。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8]中国人民拥有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自觉力量在于中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的价值断定下一个明确的答案。确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实践个体自身价值与“在的”自身和谐统一,是对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契合结果的心理倾向,因此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心理倾向表现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选择信心的无比坚定,一份统计数据结果可以推理出这个必然性事实。

2008年11月,国家统计局以调查“社会各阶层思想动态”为目标,展开了关于社会各阶层对党和国家发展方向、发展形势、发展政策评价的调查活动。调查以问卷和实证考察方式为主,数据科学统计:对发展方向、发展前景中选择“很有信心”和“较有信心”的项比例分别为56.3%和35.2%。“信心不足”与“没有信心”仅占3.8%与1.3%。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非常符合”和“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两项比例和高达95.1%。对“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较有信心”以上比例的就占86.4%。从“数”的完全规定性来看,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顺应民心、符合时代的发展形势,中国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是实践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成功的事实也告诉我们,只有这样广泛地得到中国人民拥护和支持,符合时代的发展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才是具有现实实践的合法性,才能有效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路径是中国共产党人用“至上性思维”思考中国和其他国家经济建设的经验,并利用科学的认识论工具认知的结果,同时,它们具备着现实实践条件,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合法性选择。所以说,确立以科学的经济路径选择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党的科学行为,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深度认识的结晶,盖此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价值旨在为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行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