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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式先行”的限定条件
处理事务是应用文写作最初始的动机。但是,“处理事务”本身是一个非常笼统的目的———几乎所有的应用文写作动机都是由此产生的,因此如果以“处理事务”作为写作行为活动的起始点,我们常常会因为缺少文本构成的依据(或称体式规范)而陷入“不知写什么”或“不知如何写”的迷茫之中,或者在写作成品完成后发现这样的成品很难圆满地处理事务。事实上,我们在拟写任何一个应用文文种时,一旦进入“拟写”阶段,自然就要先弄清楚两个问题,即“有什么格式要求”以及“应该写什么内容”。这就是格式和模式的问题。格式与模式是应用文的两大特征,也是其文本构成的依据。但是,由于格式本身仅具备“构形”的资质,因而它不可能全面承担起完成文本的任务。从“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原则考虑,一篇文章如果没有内容,形式不过是一个完美的外壳。这样,在实际的拟写阶段,模式似乎应该被推到前台。但这一设想并不是简单地使用了排除法就能成立,因为一个决定写作内容的规范如果没有形式的规范来辅助,所有的内容表达都可能陷入程序上的混乱。尽管我们可以祭出“内容决定形式”的大旗,强行让模式占据优先的位置,但这毕竟是一种“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的非理性做法,更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因此,“模式先行”作为一种假设,首先需要做多方面的论证,尤其是需要对模式的基本特点做完整的了解;其次,这种假设并不是无条件的,正如前文所言,“先行”是被限制在“拟写”阶段的;第三,即便我们同意“模式先行”,也必须给格式一个“说法”,这样就必须对格式与模式这两个概念及其功能进行严格的区分。
二、“格式”与“模式”的概念及功能区分
在应用文写作领域,格式与模式不仅是两个常见的概念,而且是写作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的规范。但是,在写作教学领域,这两个概念经常是不加区分地使用的。尽管多数应用文写作教材中并不使用“模式”这一概念,但其所说的“格式”,有时候指的是形式上的外观样式,有时候却是指内容的拟写要求(即借格式之名行模式之实),这无疑会给人一种“格式=模式”或“模式=格式”的印象,或者说,这等于默认了格式与模式在概念上具有同一性。如果格式与模式仅仅是表达同一概念的不同语词,那么在实际使用时只需按照一定语境的需要任取其中之一便可。但实际上,对格式与模式概念的模糊与错用,已经造成了对某种合理的教学方法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例如至今饱受诟病的“格式+例文”的教学方法。如果格式与模式不具有同义性,那么对于教学中把教学目标聚焦于格式认知的否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合理的。如果它们具有同义性,那么对“格式+例文”教学方法的简单否定可能就是“在倒洗澡水的时候连同婴儿一起倒掉”,因为模式毕竟是应用文写作教学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从更加宽广的范围看,对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也容易使我们对整个应用文写作形成一种简单的认识,即应用文写作不过是一种格式处理,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是一种“依照葫芦画瓢”的临摹行为。当然,在应用文写作理论的探讨中,也有一些学者把格式置于模式之下来认识,例如裴显生教授主编的《现代实用写作学》认为,应用文写作模式形态包括了“文种格式”和“结构模式”,并且认为所谓写作模式“即指有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布局和建构,有大体统一的文面要求等”。这表明作者实际上是把格式与模式看成两个不同的概念———至少是把格式看成模式的种概念。
笔者认为,格式与模式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平行的概念,是决定应用文的形式和内容的两个规范性概念。笼统地讲,格式是文章的外观样式,这样一个外观样式,其实就是指某一文种在体式上应包括哪些要件,并且这些要件各自应该被摆放在什么位置。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标准性文件中找到间接的例证。第一个例证是2012年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该条例的第三章“公文格式”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这实际上是从文类的“构成”角度说明公文格式应该包括哪些要件。第二个例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这份标准性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也就是说,在版头、主体和版记三大部分中,各包含了一些要素,这些要素都有规定的编排位置。以主体部分为例,该部分包括7项要素,其具体位置的相关表述节选如下:主体部分其他四个要素(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同样有“位置”的规定性,此处不赘述。这就是“标准”意义上的格式。因此,当我们使用“格式”这一概念时,不能不考虑其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同时具备“要件”与“位置”两大特质。拿最简单的假条来说,标题、准假人、正文、请假人姓名和日期,这些要件各有其固定的位置,因而通常说的“格式错误”应该是指要件的缺失或多余,以及要件被放错了位置。写作模式则不同,它并不是指某一文种包括哪些要件,更不会规定某一要件应该被摆放在什么位置,而是对写作内容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文本的某一部分(如前言、主体)应该写入哪些内容要素。关于这一点,后文将用实例讨论。需要探讨的是,写作模式何以是文本内容的规定,并且,在拟写阶段为何要将模式推到前台。对此,我们可以从一些对“模式”的解释中找到佐证。
思维和传播是写作活动的两大重要环节,我们不妨先从这两个领域的研究成果中获得一些启发。在思维研究中,法国心理学家德波诺将模式定义为“事物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运动的过程中,如果带有某种或然性,并非纯属偶然,那么这一运动过程就呈现出了一种模式。”德波诺同时认为,“模式包括了意义、识别和相互关系等各个范畴,它不仅是人脑工作的基本方式,而且也是世界本身运动的基本方式”,认为重复性是模式的一大特征。大众传播理论将模式解释为“对某一事项或实体进行的一种简化的描述。一个模式试图表明任何结构或过程的主要部分以及这些部分之间的关系”。国外一些传播学者还认为模式具有三项最基本的功能,即构造功能、解释和启发功能、预测功能。模式的构造功能是指“能揭示各系统之间的次序及其相互关系,能使我们对事物有一个很难从其他方法中获得的整体的形象”;模式的解释和启发功能是指“它能用简洁的方式提供如果改用其他方法则可能相当复杂或含糊的信息”,利用模式能引导人们“关注某一过程或系统的核心环节”;模式的预测功能主要是指模式可以“对事件的进程或者结果进行预测”。鉴于此,它们把模式看成“思想的辅助工具”[4]P4。“互动百科”中对模式(pattern)也有较为丰富的解释。例如认为它“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确定的思维方式”,是“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论”,是“参照性指导方略”,等等。
从以上对模式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抽取出如下基本认识:(1)既然模式既是客观的(即为事物运动的基本方式),也是主观的(即为人脑工作的基本方式),因而它可以作为应用文写作运思和表述的基本凭借,并且写作模式并不是人为规定的条条框框,而是事务处理过程中本身含有的一种内在规律或流程,对写作模式的遵从也就是对规律的遵从;(2)模式的重复性特征,意味着它具有一定的可效仿性,因而在写作实践中可以作为一种“参照性指导方略”而被反复套用;(3)模式的简化性特征,意味着它是一种概括的行动“图示”,凭借这一“图示”,作者思维的关注点被集中在那些“核心环节”(即主要信息或必写的内容)上,排除次要信息或无关信息的干扰,因此写作模式对作者的思维具有引导和控制作用;(4)模式的主要范畴(意义、识别、相互关系)有助于写作主体确定写作内容、把握体式要求、设定文本各部分内容的有机联系;(5)模式所具有的三大功能(构造功能、解释和启发功能、预测功能),意味着它在写作中具有获得思维启发、确立内容重心、构筑文本框架、预测传播效果的作用———这恰恰包括了应用文写作的最主要的环节。以上五点,显然是在写作之前就会发生作用的。
三、两个文种的写作模式举例分析
模式作为一种“确定的思维方式”或“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已然使它在写作活动中获得了“先行”的资格,所有规范的写作行为都应该是在写作模式的引导和控制下展开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从文本的建构过程和建构原则中反观写作模式的这种导控作用。先来看工作计划的写作模式。工作计划是我们常写的一种事务文书。从形式上看,这种文书的正文部分大致可分为“前言”和“主体”两大块,这大概就是一种最简略的格式规范。但是,了解了这样的格式规范,并不能保证作者能够顺利、规范地写作,作者的思维必须在另外的方面展开。
计划是未来工作的预先安排,其写作内容的核心在于“做”,当然这个“做”有着将来时态的限制。以“做”为中心,自然涉及“为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做”、“由谁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为何做”除外)通常被表述为任务和指标、步骤和措施、分工和责任。这就是计划的基本写作模式(或曰“参照性指导方略”),它规定着计划的写作内容,同时也引导着作者在上述内容框架的范围内展开思路、选择材料,写作中显然不能脱离这一模式去随意构想。模式与格式还有着某种对应关系,即模式中的某些内容要素是应该被放在一定格式之内的。计划的写作模式中的各要素,并不是随意安排的,而是有其内在规律的,例如我们在前言部分总是要从总体上说明“做什么”和“为何做”,然后才能在主体部分具体交代“做什么”的若干具体方面以及“怎么做”“何时做”“由谁做”“做到什么程度”等内容。即便是在计划的特殊形式———表格式计划的拟制中,计划的基本写作模式仍然在规制着表格主要项目的拟定。表中的5个项目,恰恰就是“何时做”、“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和“由谁做”。这表明,某一文种的写作模式规定着这一文种到底应该“写入”什么,无论它采用什么形式。反过来看,通常说的“写什么像什么”,其实就是写作主体在写作中始终遵从写作模式的结果。如果没有写作模式的预先规制,任一文种的写作内容都将是不确定的,这种状态下的写作行为也是盲目的、无序的,其结果也就是制作出一些不合格的“文章”。再来看合同的写作模式。合同是一种格式性较强的文书,其要件包括标题、约首、立约开头语、条款、约尾5个部分,这5个要件同样都有固定的位置。但是,无论我们对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何了然于胸,都无法避开“应该写什么”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仅凭格式,我们照样写不出像样的合同。
合同是用来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其主要的目的无非两个:一是双方各自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二是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义务该怎么办,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履约规定”和“违约规定”,也是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其中,“履约规定”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规定”主要涉及对违规方的惩罚办法。这就是合同条款部分的基本写作模式。一份合同如果没有写入上述内容,即便格式上再规范,也不能起到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的作用。或者说,如果作者在写作中不把思维聚焦于“履约规定”和“违约规定”的写作模式上,他的写作注定要失败。表格式合同,或者条文式合同中附带的表格,同样必须遵从写作模式的规定。以条文式合同中的表格为例,其具体的项目实际上也是围绕“履约规定”中的若干要素来拟定的。显然,表格中的项目恰恰包括了“履约规定”中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问题在于,这样一种写法,几乎是所有需要添加表格的条文式买卖合同不约而同的选择,这里到底是什么在起作用?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追溯到德波诺所说的“世界本身运动的基本方式”以及“人脑工作的基本方式”上。在各种应用文的写作要求中,普遍存在类似计划和合同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写作模式至少可以告诉我们某一文种的某一部分应该“写入”什么内容。正是有了写作模式的引导,写作主体的思维才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其表达才不至于“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文种的特征才最终被凸显出来,进而写作成品才能被用于特定的事务场合。从文本角度看,正是因为每一文种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写作模式,不同文种才具备了各自应有的体式特征。
四、结论
本文考察了应用文写作的两个常见概念———格式与模式,在区分格式与模式概念和功能的基础上,初步证明了写作模式在写作中的先导作用。本文将“格式”界定为“应用文文本的构成要件以及各要件被摆放在固定位置的形式规范”;将“模式”界定为“规定应用文文本某一部分应该写入哪些要素的内容规范”。因而,格式是对“文章”而言的,故应该称之为“文章格式”,模式是对“写作”而言的,故应该称之为“写作模式”。所谓“模式先行”,正是在“写作”的意义上得以成立的。应用文写作模式在写作中的导控作用,应从事务处理的内在要求和作者写作时的思维规律的层面上作出解释,这种导控作用有自觉和不自觉两种情况。写作主体主动遵循写作模式进行写作,可以从“人脑工作的基本方式”角度去理解;而写作主体的写作活动暗合了写作模式,则可从“世界本身运动的基本方式”角度来解释。“世界本身运动的基本方式”决定了“人脑工作的基本方式”,两种方式共同作用,这便是应用文写作“模式先行”的机理。
作者:孟建伟 单位:山西青年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