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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际运行过程着眼,通过数据化的调查研究,对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采样分析,探索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争端纠纷,并尝试运用法律视角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研究生的教育管理。
关键词:研究生;法律问题;教育管理
一、数据样本的基本情况
(一)数据来源调研在查阅、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实际运行状况,制定了“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调查问卷,课题组以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及烟台大学四所学校的在读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研。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368份,回收问卷368份,回收率为100%,剔除无效问卷35份,最终有效问卷数量为333份,有效率为90.5%,调查对象覆盖研一至研三各个年级,男女比例大致均等,涉及理、工、文、法、经、管、农、艺八个学科。
(二)数据内容本次问卷调查涉及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研究生招生入学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对研究生入学复试、面试的满意度和具体状况调查;研究生招生录取的满意度和状况调查;研究生的推免政策满意度及具体原因调查等。2.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中的法律问题。3.研究生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研究生与本科生日常管理差异化的调查;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定位调查;研究生安全事故责任归属调查等。4.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其中涉及科研成果的归属、署名问题;科研学术成果的安全问题;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和知识产权法律普及问题等。5.研究生毕业、就业法律问题。其中包括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确定标准;研究生毕业后与导师合作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等等。
、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研究生招生入学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复试及面试的程序不够透明合理。就研究生招生而言,与本科招生比较,高等学校享有了对专业课考试自主命题和评分以及组织面试的权力,对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则享有更大的自主权,这就导致不同高校、学院的复试和面试都存在差异。每名考生的面试问题和程序也都不相同,这就大大增加了结果争议性。2.复试及面试阶段主观人为因素突出。除去标准化的客观试题,得分的高低依赖于复试及面试老师的主观判断,尤其在面试阶段,由于每名导师的研究方向不同对于考生的评价和判断往往存在大相径庭的状况。
(二)研究生奖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和评选体系模糊。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很难像本专科生那样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评选标准和评选体系,特别是一些招生人数较少的专业无法独立获得分配名额,如何在不同的专业中寻找共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往往成为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一个难题。此外,还存在部分专业导师依据自身的行政权力对评选过程施加人为干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第一志愿研究生与调剂生等各种身份上的差异等特殊情况,这都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增加了争议性和不确定性。2.研究生推免、直博等政策不够科学合理。研究生推免、直博等作为一项特殊“福利”,由于专业的差异和导师的评价标准不同、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体系不规范,这都成为导致评价结果不受认可的主要原因。
(三)研究生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1.研究生的“学生”身份淡化。大多数研究生认为,自己与普通本专科生身份不同,反映到管理模式上自然也应有所差异。研究生更多认为自身受管理的身份相对弱化,更强调自我管理为主,这种认识态度的偏差成为日常管理中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2.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定位模糊。研究生与导师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有些研究生与导师不但扮演者师生关系,有些还存在“科研助手”甚至“家庭帮手”等各种角色,这也为日后发生各种法律纠纷和争议提供了各种可能。3.研究生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界定复杂。鉴于社会和研究生自身对于其身份和管理关系的认知差异,所以相较于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一旦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四)研究生知识产权法律问题1.研究生学术成果归属不明。研究生的科研工作一方面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研究生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人们对其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不同认识。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署名权的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下,一旦协调不好,研究生与导师就存在法律争议。2.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和意识有待加强。通过调研,大多数研究生表示并未通过学校层面专门学习或者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对于学术不端的标准和后果知之甚少。研究生群体中也存在一定量的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等行为,部分导师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部分导师甚至公然剽窃所指导学生的学术成果,或者擅自将学生的研究成果转让于他人进行获利,这都给研究生学术规范意识的确立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五)研究生毕业过程中法律问题1.研究生的毕业资格确定标准不明晰。实践中,研究生的毕业资格确定是最易发生法律争议的焦点。这其中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认定研究生毕业资格的主体,从国内发生的几起研究生诉讼案件来看,对于研究生毕业资格的认定主体存在模糊和争议,比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中,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就经过了三道程序,导致最后当事人不服提出诉讼;二是对于研究生毕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这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博弈关系,一方面学术权力希望通过单纯的学术判断给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界定;但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日常行政管理,行政权力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映到现实中,就会对研究生的毕业资格有着不同的见解和判断标准,也就容易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转化为研究生毕业资格之争的法律纠纷。2.研究生毕业后与导师的关系。研究生在跟随导师求学过程中,在许多科研课题领域有着深层次合作,而这种合作关系一旦面临着研究生毕业就会呈现出复杂化。学术成果的市场转化有着长期的过程,导师大都倾向于继续接纳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后续合作,许多研究生基于各种原因也乐于接受这一方案,这其中就存在着毕业后与导师的合作自主自愿性问题、身份关系问题、以及与导师项目的利益分成问题等,如果不能予以澄清或者明确,合作可能就会滋生许多矛盾纠纷,这不但有碍于正常的科研项目推进,更是容易产生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各类型法律纠纷的产生。
三、解决研究生教育中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
(一)规范研究生复试及面试程序,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1.复试及面试程序透明化。在进行复试时,各学校、专业应制定严谨的复试程序和实施细则,保证每个考生在复试之前了解具体细则,保证相同的复试程序,杜绝因人而异。在面试时,应当有一套面试的标准,而不是单纯的让考生选择一题进行回答。2.复试以及面试过程公开化。为避免在考生复试以及面试过程中掺杂大量的人为操作因素,可以在复试以及面试过程中进行录音和录像,并向考生以及公众进行公开,保证复试以及面试的公平公正。
(二)建立明确的奖助学金评定标准1.按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研究生享受国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的普通奖学金和为奖励优秀研究生而设立的优秀奖学金。学校应当建立明确的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也应当按照“三公”理念进行民主评定,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以及差别对待。2.完善研究生推免、直博等政策,与招生公平原则相协调。各个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推免”方案,名额的分配是以学校为基准,而非以学科专业或者学生水平为基准,因此与招生录取的公平原则不太协调。因此在进行推免时建议制定完善的推免政策,明确规定学术部分和现实表现的所占比例,推免的过程也应当及时进行公开,保障研究生的知情权。
(三)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教育中导师的权利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研究生导师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有赖于各高校进行自主确定。鉴于目前关于导师资助、导师负责制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明确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师责任。
(四)明确研究生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保障研究生生命健康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尽管该办法对于事故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研究生自身认知上的差异,导致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就会出现很大的争议。各高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研究生教学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认定办法,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
(五)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保障研究生知识产权权利1.强化研究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许多研究生并不太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建议在研究生入学时专门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学科设置上,可以增设《知识产权法律基础》课程,由专业教师进行课程讲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健全法规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尽管我国对知识产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囿于各种原因不甚完备,所以建议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立法建设,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执法监督,保障研究生的知识产权权利。
(六)完善研究生学位权授予制度学业证书的颁发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某种能力或法律上特定地位、身份存在与否的认定。高校尽管被授权授予学位,但其本身并不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而是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授予学位的决定权。学位授予要遵从于学术研究的规律,由代表高校的学术权力的权威组织作出。
(七)加强教育法制监督,完善申诉制度研究生教育中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制度和学生的申诉制度,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合法权利受到学校侵犯的学生提供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通过高校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以相互尊重和沟通为基础的申诉程序的展开,及时、公正地解决和处理在教学管理中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彰显了教育人文关怀,是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逻辑要求。
作者:王伟 尤希 郑煜 单位:山东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