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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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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

【摘要】

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迈向普及化的教育阶段,研究生教育已不再是高屋建瓴的一项教育模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法学研究生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不小的缺陷。比如,研究生教育过于偏向理论知识的讲授,没有与法律职业形成紧密的结合,难以养成法律职业人必须的职业素养。对比分析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足以发现这里存在不少的缺陷亟需进行改革,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教育理念,修正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

【关键词】

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针对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而言,过去我们国家都过分注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法学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依赖经验。法学研究生毕业之后到了工作岗位上,最常发生的无法从容地适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这其中肯定存在一定的教育弊端,值得我们法学人士反思。

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概况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责任,是指通过专门法学教育的养成,对现有的法学体系进行系统的学习,在继承原有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运用和创新。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下的法律教育,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与理论以及现实需求中间尚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生存在着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模式,这是法学教育中学术性和实践性两者结合的的体现。法学硕士的设置是为了为教育研究机构以及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专门性人才,而法律硕士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法律执业能力的需要,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能力和搜集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概括来说,法学硕士更看重的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法律硕士更看重法律应用的知识水平。法律硕士是自1996年开始招生的,在早年间,法律硕士只有非法学并且获得学术学位的学生可以报考,最近几年法学生也可以报考法律硕士。法律硕士的设置是参考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教育模式而成的,为的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也符合了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期的发展需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原有的法学传统人才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经济建设中更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法律硕士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应运而生。

二、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共同点是二者在学位上同属于研究生教育,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别。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招考的方式、学制以及培养的目标不同。

(一)招考方式的不同。法学硕士属于学术型硕士,由全国有硕士研究点的高校进行单独的命题,各学科命题的设置也不一样。但法律硕士是全国统一命题,不单独招生,不单独命题。

(二)学制上的不同。在法学硕士的研究生教学中,大部分都规定的是三年制,但法律硕士的教学中,绝大多数是两年制的。这种差别是由于对培养目标的不同理解造成的。

(三)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学硕士专业划分的非常细致,一般只固定一个研究领域,在读研期间需要对这一专业进行深入的学习与钻研,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型的理论人才,而法律硕士主要是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人才,更注重对法律的应用和实践,主要为各级司法机关和各地法律岗位培养人才。

三、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最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不够精。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中都设置了公共课,包括思修以及英语,还有一些选修课。这些课程占据了研究生教育的大量时间。

(二)培养形式太过混乱。目前我国的法学院研究生教育比较混乱,办学目标不够明显。既有研究生教育,又有法律硕士,既有法律硕士(非法学),又有法律硕士(法学)。随着招生工作的不断扩大,一些学校也在片面地追求广,而非精。在很多学校的教育中,以上各层次的教学都是混在一起的,这无疑不利于各个阶层的教育。

(三)研究生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不好。在我们目所能及之处,可以看到大批的法学研究生没有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由此造成了大量高等教育的浪费。这说明,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法律职业的培养环节是很弱的。

四、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完善思路

2012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以及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计划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育理念,为我国培养素质过硬、品德优良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这份计划为我国将来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几条思路:

(一)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原则。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满足社会需求,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必须注重于法律职业的衔接,不能高屋建瓴。要注重对于职业生涯中法律知识应用的培养。

(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法律毕业生日后无论从事科学教研工作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必须能够熟练应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法学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还是法律硕士的培养中都应该注重,不能厚此薄彼。

落实到具体处,我们可以探讨如何调整课程设置,拓展学生的兴趣范围,增加实践环节,让学生切实地感受如何将所学运用到实践中。加大师资的投入比,对中西部省份的法学教育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缓解目前法学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冀祥德.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王建.招生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挑战[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春季卷)

[3]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0]10号

作者:王晓玲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