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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谢林提出“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之后,对建筑与音乐两种不同艺术形式之间的比较研究进入了学者的研究视线.德国哲学家叔本华甚至认为,一切艺术都希望达到音乐的状态.建筑艺术的音乐美感主要通过运用独特的艺术形式、艺术手法将建筑造型中连续延展的线条、断续的面等形、色、线、块等造型元素整齐而有条理地重复出现或富有变化地重复排列以塑造出特有的民族气派和艺术风格.如建筑园林景观中等距离的行道树、等高度和等距离的长廊、登山道踏步与平台的交替排列、建筑物中线条的高低错落和起伏变化以及不同季节种植的花卉树丛等所组成的景观植被等,其所形成的高矮、色彩和季相等穿插在一起,如同一首交响音乐,韵律感丰富而和谐.
1建筑元素的韵律性体现
建筑艺术是一首凝动的音乐,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和其他的艺术一样,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又赋予建筑以民族性.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的形象往往会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反应”[1].梁思成曾对建筑艺术的创作总结到:“建筑的创作必须从国民经济、城市规划、适用、经济、材料、结构、美观等等方面全面地综合地考虑.而它的艺术方面必须在前面这些前提下,再从轮廓、比例、尺度、质感、节奏、韵律、色彩、装饰等等方面去综合考虑,在各方面受到严格的制约,是一种非常复杂的、高度综合性的艺术创作.”[1]其运用的具体创作技巧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即轮廓、比例、尺度、质感、节奏、韵律、色彩与装饰.在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基础上,再通过“它的立体和平面的构图,运用线、面和体,各部分的比例、平衡、对称、对比、韵律、节奏、色彩,表质等等而取得它的艺术效果”[1].建筑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形态,必然受到物质材料与空间结构的制约,因此适用、经济和美观一般成为建筑设计创作的遵循方针,它不仅仅要具有审美性,而且还要符合人们的居住需求.一个完美的建筑艺术作品,其节奏和韵律感同样是基于适用性的原则.因而建筑艺术中各要素的合理规划和设计不仅要体现出艺术的外在形式美感,也应结合生活习惯满足人的实际居住需要,同时也应体现出传统的民族文化特征,这一点对于建筑艺术显得尤为重要.有学者在总结建筑的艺术特征时认为:“一、它能够以自己的形象反映现实社会中巨大的主题,相当深刻地揭示现实生活的本质.这是建筑艺术最主要的特征.二、它具有比较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建筑的艺术感染力主要是通过综合运用建筑艺术语言(空间组合、比例、尺度、色彩、质感、体型等),构成意境,引起人们的共鸣、联想,从而形成特定的艺术形象.三、在特殊的条件下,它也可以使用象征的手段来表现一定的主题.建筑基本是几何体形,不大容易用自己的形象直接象征某种主题,但是,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果它的象征含意为社会普遍承认,那么,它的形象感染力也是非常巨大的”[2].由此可以联想到,建筑的艺术风格亦同音乐一样,其民族文化风格和特征的体现必须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当下的文化审美观相结合,而这种结合也是通过建筑元素的比例、尺度、线条、体量以及色彩等形式语言来展现,从而丰富其艺术的感染力.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其建筑的节奏韵律和艺术风格皆不尽一致.
2音乐文化中的节奏和韵律
“音乐是一种精神文化事象,是人类为表达思想感情、交流信息而创造和选择的、以乐音和噪音为表现媒介和载体的、超越语词功能之外的一种成系统的行为方式.”[3]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包括着文化的情感特质、审美情趣等多种心理活动,是与整个社会时代背景及人们审美观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的.艺术反映生活,生活造就艺术.人类的思想和情感特质正是一个民族精神特质的体现,也是该民族文化的反映.由此,艺术的民族性代表着该民族所特有的精神特质,反映了该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特征和文化传统.就音乐来说,其民族性的体现即表现在音乐的风格特征上.音乐风格的形成则是通过音乐中一些特有的表现手段来体现的.这里的表现手段在大小调体系中具体表现为曲调的音高关系、节奏、和声、速度、音强、音色、主题发展、曲式结构等,在中国传统音乐形态体系中则表现为音、律、声、调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具体的音乐表现手段构成了音乐的基本要素,通过对构成音乐的这些基本要素进行音乐上的变化就形成了不同形式的音乐作品.但万变不离其宗,音乐形式在变化的过程中总是遵循着一定的创作规律,这种规律的产生是与整个民族的历史阶段有着密切关系的,“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民族中得到群众的承认而形成的”[4].从一方面说,音乐创作中的这种规律性也是整个民族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审美观的体现.正如列宁所说:“形式是本质的.本质是具有形式的.不论怎样,形式都还是以本质为转移的.”[5]音乐作为表达内容的形式,内容在音乐的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里所讲的内容指的是整个民族所具有的文化特质.但相对的,音乐也为内容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是构成内容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音乐中的文化性与音乐韵律的表现手段是分不开的,其艺术风格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变化中不断建构发展的.而这些音乐要素的体现不仅仅只有听觉上的意会,其具体形式也表现在乐谱的呈现上.乐谱作为音乐的物化形态,在大小调体系中,其各要素的组织在时间与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逻辑安排,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各个要素进行组织,最终形成完整的音乐作品.相同的,在中国传统的宫调理论体系中,音、律、声、调之间的逻辑关系相应地也包含了与大小调体系所不同律高、调高、音阶、调式间的各种可变性因素,是区别于大小调体系的另一种严密而科学的音体系[6].
3建筑与音乐艺术中的韵律
自古以来,建筑与音乐似乎就在历时与共时的维度中同步发展着.在原始社会中,建筑上人们利用山石和树木创造了巢居建筑,音乐上则出现了“击石拊石,百兽率舞”的音乐形态,可以说,建筑与音乐几乎是同步发展的,在最初都是从基本的节奏发展而来的,如梁思成先生在其《建筑与建筑的艺术》一文中曾说:“节奏和韵律是构成一座建筑物的艺术形象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差不多所有的建筑物,无论在水平方向上或者垂直方向上,都有它的节奏和韵律.我们若是把它分析分析,就可以看到建筑的节奏、韵律有时候和音乐很像.例如有一座建筑,由左到右或者由右到左,是一柱,一窗;一柱,一窗地排列过去,就像‘柱,窗;柱,窗;柱,窗;柱,窗’的2/4拍子.若是一柱二窗的排列法,就有点像‘柱,窗,窗;柱,窗,窗;……’的圆舞曲.若是一柱三窗地排列,就是‘柱,窗,窗,窗;柱,窗,窗,窗;……’的4/4拍子了.”[1]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中也具有同音乐一样的节奏和韵律感.王世仁也认为:“在中国古代,把音乐作为艺术的总代表,并不是某家(以儒家为主)某人的任意指定,而是因为,音乐形象内涵意义和外延范围非常广阔,可以容纳众多的具体情感内容,还是因为它的艺术形式是建立在和谐与秩序上面,符合人们最广泛、最基本的美感.无论是宫、商、角、徵、羽五音,还是黄钟、大吕等十二律,都表现为数的等差变化所构成的和谐感与秩序感,即‘律’.律代表着规范、法则、逻辑,它上可以与天候协调(规律),下可以与人事相通(法律).这种对数的和谐关系的追求,构成了中国人审美标准的一部分主要内容”[2].由此看出,音乐作为艺术领域的一大门类,与建筑艺术有着直接的相融性.“建筑与音乐是艺术的两个极端,一个最具体实在,一个最抽象虚渺.建筑是绝对静止的,人只用眼睛就可以感受到它,但又必须不停地移动才能获得完整的印象;音乐则是绝对流动的,人只用耳朵就可以感受到它,但又必须安静地领悟才能获得完整的印象.只用眼睛就能欣赏的建筑,通过审美主体的移动就能获得虚空的意境;而只用耳朵就能欣赏的音乐,通过审美主体的静观却能获得最实在的感受.人们通过长期的艺术实践,逐渐认识到即使是距离最远的门类,也可以在超越艺术实体的境界中得到融合”[7].建筑与音乐互相融合,在梁思成先生谈到建筑艺术的技巧时所提到应注意的8个方面———轮廓、比例、尺度、质感、节奏、韵律、色彩、装饰,在艺术的相通性上与音乐中的音高、节奏、和声、速度、音强、音色、主题发展、曲式结构以及中国传统音乐中的声、音、律、调、韵等是互为对应的.这些方面共同决定了其艺术的风格特征和文化元素的传承,这也是创作出具有本民族传统艺术作品的决定性因素.
4结束语
在21世纪全球文化呈多元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能够使建筑艺术既具有时代性同时又不丢失其文化传统之下的民族性,这是需要建筑设计者所应思考的问题.作为两种不同的艺术形态,建筑与音乐以其内在的结构性和秩序性相互影响,互为关联.因此,研究二者内在的统一性,能够更有助于其艺术的创作,从而更好地为创作具有民族时代感的建筑艺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