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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幼儿体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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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幼儿体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幼儿学前教育年限1-4年不等。政府鼓励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举办学前一年的学前班教育;继而逐步提高年限,向2-3年过渡。《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规定,发达地区的农村要“积极发展学前两年或三年教育”,发达省市在“九五”期间学前三年教育要达到75%以上,“十五”期间进而达到90%以上。可以看出,让更多的儿童接受三年足量的幼儿教育是我国幼儿教育政策的一个基本目标。此外,随着新兴住宅小区的增加,各地幼儿园的数量逐步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如北京市2011年计划新增幼儿园学位2.1万个,未来三年还将投资新建118所公办幼儿园,未来5年总共将投入50亿元新建、扩建600所幼儿园[4]。幼儿园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必然使更多的幼儿有机会获得学前教育,参与多元化的游戏与体育活动。根据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之一;幼儿户外活动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幼儿游戏与体育活动成为幼儿日常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幼儿参与游戏和体育活动的时间总量增加、空间范围扩大客观上维护了幼儿的体育权利。

游戏和体育活动是幼儿的主要学习途径。随着学前教育的发展,体育理念已被落实到幼儿教育的整个过程,并从政策上得到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早关于幼儿体育的论述出现在教育部幼儿教育处处长张逸园1951年6月于《人民教育》杂志发表的《对幼稚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意见指出“使他们的身体、智力、道德习惯及爱美观点等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从思想上奠定了幼儿体育发展的基调。随着学前教育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入,有关幼儿体育的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关注幼儿体育教育过程,如《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1983)、《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1)以及有关企业办园和民办园的文件等,这些文件针对幼儿体育发展的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性规范。此后,为提高幼儿教育整体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985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年、1996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1992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等政策相继出台,同时全国掀起了幼儿园分级定类、检查验收和认证工作的热潮,这进一步促进了幼儿体育教育的全面发展。

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规程》旗帜鲜明地将体育放在了幼儿教育工作之首,同时提出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规程》第27条进一步强调“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在具体的体育实践活动中,幼儿园主要以《运动》课程为蓝本,选取跳绳、体操、武术、球类等多种运动项目培养幼儿的平衡性、敏捷性、协调能力、爆发力、耐力、速度柔软性,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专设一章为“第八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积极引导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有效互动。1997年国家教委、全国妇联联合发出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中指出,家长要“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2003年《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出一项目标,即“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这些政策从时间、空间上保证幼儿身体运动的连续发展,有助于保障幼儿体育权利。

我国幼儿体育政策存在的不足

1我国幼儿教育中政府职能缺失,幼儿体育政策实施难度大

幼儿教育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体育是幼儿教育的首要内容,它的突破与发展依赖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阶段中最为薄弱的一环,直至今日,幼儿学前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社会力量(民办园、街道园、合资园、独资园等)办园数量占现有幼儿园数量的2/3,教育普及、经费投入、园务管理、发展评估都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政府职能缺失是造成幼儿教育发展滞后的客观原因,而政府发展幼儿体育职能的缺失是政府幼儿教育职能缺失的必然结果。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主要靠社会的力量普及幼儿教育并促进幼儿教育的公平[5],因此,从长远来看,政府应是促进幼儿教育、幼儿体育发展的主体,应通过立法来强化政府在学前体育教育中的职责。

2我国幼儿教育政策法规位阶不高,对幼儿体育尚未充分认识

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另一部是1996年修订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这两部法规是在我国教育事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制定的,有关体育的条文涉及幼儿体育权益的维护、幼儿园体育与游戏开展的时间、空间保障和经费筹措等,有效地促进了幼儿体育工作的开展。但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学前教育政策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学前教育政策的相关法规、条例位阶不高,国家法律层面的《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幼儿教育权利的缺失必然连带着体育权利的缺失;第二,体育的价值、功能和手段在已有政策中尚未被深刻挖掘;第三,已有幼儿体育政策实施和监督不足。

3我国不同地域幼儿体育发展差异显著,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地指导和扶持

我国地域经济差异显著,反映在幼儿体育方面就更为明显:第一,省市区域间入学率差异明显,幼儿接受正规学校体育的机会不等。例如“九五”期间,江苏、浙江等东部省市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学率为80%,河北、湖北等中部省市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学率为50-70%,而内蒙古、宁夏等西部省市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学率为35-70%[6]。第二,城乡区域间幼儿教育差异明显,农村学前教育在硬件、师资条件等方面远远差于城市,并且受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影响,农村幼儿体育开展困难;第三,园际间差异明显,这主要源于省、地、县、乡和村五级幼儿园资金渠道不同,幼儿享受的待遇差异很大。我国地域间幼儿体育地域、城乡、国际差异显著,但相关政策却缺乏有效地指导和扶持,幼儿体育权益在一些地区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建议

1加快我国幼儿教育立法进程,使幼儿体育得到根本政策保障

幼儿体育政策是幼儿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与指导着幼儿体育的发展方向。国外发达国家多通过法案保障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发展水平的儿童获得多样而有效的体育发展机会。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儿童保育法案》、80年代的《提前开始法》《家庭援助法》、90年代的《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全美儿童保护法》《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以及近几年新制定的《儿童网络保护法》《早期学习机会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和《入学准备法案》等都是联邦政府为促进幼儿全面发展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7]。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朝鲜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并就儿童体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相比而言,我国已有的幼儿体育政策过于粗糙,执行和监管难度大。

2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为幼儿体育工作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为保障即将出台的法律顺利有效实施,有必要就幼儿教育的各项工作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就幼儿体育发展而言,应从法律的角度对幼儿体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体育游戏活动开展、幼儿体育器材设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教师体育专业培训等进行规定和约束,保障幼儿体育权利,促进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

3以素质教育理念指导幼儿体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游戏是幼儿的主要学习形式,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是幼儿体育教育工作的原则之一,但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轻视甚至忽视游戏的现象比比皆是,游戏、运动、体育活动等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这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刘焱教授曾就这一现象指出,“幼儿园教室中的游戏在迅速减少,使用笔和作业纸的现象在急速增长”,“幼儿教育也已被纳入到应试教育的轨道。”[8]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因此,政府应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指导幼儿体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使幼儿能够在体育、游戏活动中获得全面发展。(本文作者:郝晓岑单位:首都体育学院管理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