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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明确,宽严适度,避免惩罚副作用在洛克看来,惩罚是为了使孩子养成坚忍的品质,能够顺从理性的指导,克制自己的欲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孩子能够从教如流、从善如流,进而遵循父母和导师的意志,朝着成为绅士的目标前进。洛克认为“大凡不能克制自己的嗜欲,不知听从理智的指导而摒绝目前的快乐或痛苦的纠缠的人,他就缺乏一种德行与努力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于一无所能的危险。”自我克制的习惯是孩子未来的能力和幸福的真正基础,所以做父母的应该极力设法使孩子养成这一习惯,这就需要用惩罚来抑制其行为中的偏颇与不羁。在实施惩罚时,洛克还讲求宽严适度,“如果他们因为管教太严,精神过于颓唐,他们便失去他们的活力与勤奋”,这种情况是较之放荡不拘更坏的。“假如管教到了极度严酷的地步,也可以治好目前任性的毛病,但是接着来的常是更恶劣更危险的心情颓废的毛病。”这种儿童虽不吵闹,也不烦扰,但是无论对于孩子还是他人,终生终世都是没有用处的。为使孩子及早开窍,能够减少极度惩罚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使其变得驯良死板,洛克还提出了一些“软办法”。比如,在惩罚的过程中辅之以说理,说理时措辞应该与他们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相契合,尽量简练、明白、易懂;态度应镇定、平和,使他们觉着你对其惩罚是合理的。可借助规则的约束力量,规则应尽量少,所规定的行为需在孩子的能力范围之内,且对规定的行为要多加练习,待一项规则所对应的习惯养成之后再做下一个规定,这就避免了因规则的繁复、不恰当,孩子因混乱触犯规则而引起的不必要惩罚。再者,假如孩子沉溺于某件你不想让他做的事情,像游戏,那么你就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强迫他去游戏,把游戏当成任务分配给他,用不着严厉的惩罚,儿童自然会对其失去兴趣,甚至表示厌恶,从而戒掉。
2.尊重在前,慎用体罚和斥责,讲究策略洛克认为,“不只是吩咐儿童去做事,一旦他们没做,或者做的不如我们的意,即加一顿鞭打,就可了事的。这还需要小心注意和观察,并且还应细细考察儿童的性情,仔细衡量他们所犯的过失,才能够加以惩罚的。”[2]80可见,惩罚孩子应该针对孩子所犯错的具体情况,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即使是一样的错误导致了一样的结果,由于孩子是出于不一样的动机、不一样的心理动态,惩罚方式也应该是不同的。体罚,如鞭笞,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方式,可能引起孩子对应做事情的厌恶,使孩子失去活力,好处并不多,洛克说,惩罚应该尽量避免,鞭挞尤其不可多用。但是有一种过失儿童是应受鞭笞的,那就是顽梗,也就是反抗,在这种情况下,洛克主张“在可能范围内把鞭挞所给的羞辱作为惩罚的最大部分,不是痛苦,唯有使他们由于做错了事和被打而感到害羞,才是真正的德行上的制裁”。此外,在体罚时,还要讲究策略,“儿童第一次应该受到鞭笞的痛苦的时候,非等完全达到目的之后不可中止。”实行体罚要彻底,使孩子能够知错,从心理上予以屈服,从意志上变得顺从,否则,因顾惜孩子,而打得不彻底,尽早松手,只会使孩子更加倔强和傲气。对于谁来打的问题,洛克不主张由父母亲自去打,“鞭笞的命令应由父母发出,鞭笞的时候父母也应该在场监视,但是鞭笞,最好由别人直接去执行”,这样父母的威信可以保持,儿童又可把因痛苦所生的怨恨转移到鞭笞者身上了。关于什么时候执行鞭笞的问题,为避免感情用事,洛克建议先给双方些许反思时间,然后再去实行。在什么场合打的问题,洛克说家里有专门管束孩子的地点,也就是说应该背着外人私下里执行,这是因为“父母不宣扬子女的过错,则子女对于自己的名誉就愈看重,他们觉着自己是有名誉的人,因而更会小心地去维持别人对于自己的好评;若是你当众宣布他们的过失,使其无地自容,他们便会失望,而制裁他们的工具也就没有了,他们愈是觉得自己的名誉已经受了打击,则他们设法维持别人的好评的心思也就愈加淡薄”。对于斥责,洛克认为“斥责过多,尤其是盛怒呵斥,结果也是同样不好的。万一有时不能不责备几句,则话语也应当严肃、和蔼而又庄重,只消说明他们的过失究竟有些什么不好或者为什么不合适,不可匆匆骂他几句了事”。
3.重视榜样,以身作则,做出表率洛克认为儿童都是爱模仿别人的,因此,“你不愿意他去效仿的事,你自己便绝不能在他面前去做。倘若某件事情,你认为他做了是一件过错,你自己却不当心做了,那么,他一定会以你的榜样为护身符,他有了这道护身符,那时你再想用正当的方法去改正他的错误就不容易了。假如他看见你自己做了某件事情,一旦他做了你又去加以惩罚,你的严厉是因为爱护他、望他改过的意思,但他是不会知道的,他一定以为你是倚仗父亲的地位,无理专横,自己有自由,有快乐,却毫无理由地不许做儿子的人去获取自由和寻求快乐”。为了不消解惩罚的作用,做父母和导师的必须克制自己的性情,时时检点自己,“如果导师任情任性,那么教训儿童克制感情便是白费力气的;自己如果行为邪恶,举止无礼,则儿童的行为邪恶,举止无礼,也就无法改正,坏榜样比良好的规则更容易被采纳”。在洛克看来,榜样的力量是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方法,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洛克主张家庭教育在选择导师时要多花点心思,并且他认为仆人的行为习惯通常是不好的,要尽量少使孩子与仆人等行为存在不良隐患的人接触。“父亲应以身作则,教导儿童尊重导师,导师也应以身作则,使儿童做他希望他做的事情”。由此也看出洛克对榜样的力量是极其重视的,这与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哲学观是分不开的,他假定人生来是张白纸,儿童的成长很大程度上受外在环境的影响。儿童理智较弱,不分良莠,经常与行为不良的人在一起,很容易受影响,这也是洛克不主张学校教育的主要原因。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孩子面前树立起榜样,使其按照榜样规范自己的行为,能够更好地实现惩罚的效果。
二、洛克教育惩罚思想对学校教育惩罚的启示
洛克的教育惩罚思想产生于十七八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适用对象是家庭教育,现把情境迁移至21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学校教育,因当时的家庭和现在的学校都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在微观上,尤其是教育管理方式上都持有相对大的独立性,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1.正确认识教育惩罚的合理性,树立教育者权威,维护教师教育惩罚的权利洛克认为教育惩罚是合理且正当的,对于孩子良好习惯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强调在实施教育惩罚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教育者权威地位的树立,主张儿童应受教育者绝对权利的约束,“务使敬畏父母之心变得自然”,适当地对孩子的错误进行惩罚,有利于抑制孩子的欲望使其服从理性,使其养成坚忍的心智,父母是有权利惩罚孩子的。马卡连柯曾指出:“如果学校没有惩罚就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就是惩罚。”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也提到“学校没有纪律犹如磨盘没有水”,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这里的纪律包括对学生的惩罚。鉴于教育惩罚的教育意义,教师也是有必要对违纪学生实施惩罚的,并且自古以来教育惩罚都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教师权威的树立是教育惩罚起作用的前提和保障。然而,当下教师惩罚学生的权利逐渐被吞噬,教师的权威地位也在逐渐消解,且不说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严厉的批评也是要不得的,动辄就有家长找到学校,告发教师惩罚不当,甚至直接把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教师不再敢实行教育惩罚的职权,惩罚也因而不能发挥其教育意义,惩罚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且大有全盘否定之势。为了重塑教师的形象,维护教师的权威,保障教师教育惩罚的权利,发挥教育惩罚的教育意义,一方面,媒体对教师教育惩罚不当的事例要公正真实地报道,不要只为了追求新闻效果而不顾社会良知地夸大其辞,玷污教师形象,造成家长、社会对教师的怀疑。在此基础上,还要对教师惩罚的合理做法予以宣传,让公众看到惩罚的教育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出台政策依法保障教师教育惩罚的权利,教育研究者应加强对教育惩罚的研究,并密切与国家立法部门合作,使国家政策条文更加明晰可行,使教师在实施惩罚时有据可依。而当前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提出“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对体罚与变相体罚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说明,使教师和公众对两者与正当、合理的惩罚相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教学事故,这也是造成当下教师谈惩罚而色变的一个重要原因。教育研究者还应加强对教育理论的研究,认识到年幼的学生是理智发育不完全的,因此也是“不完整的主体”,不能遵从理智行事,要想使其做对的事情、养成良好的习惯,成人的规范、约束、管教乃至惩罚是有必要的,以防止夸大学生主体性,把学生高高架在教师头顶,使教师对其束手无策。作为家长应该与学校针对教育惩罚的作用达成共识,不要盲目听信媒体宣传而因噎废食夸大教育惩罚的危害,教育惩罚只要运用恰当其教育作用是能够体现出来的,并且大部分教师还是能够恰当运用的。家长应该相信教师能够运用好教育惩罚以促进孩子的成长,而不是伤害学生。最根本的是,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惩罚观,不断增强理论知识和实践智慧,使运用惩罚时更加恰当,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使公众信服。
2.了解惩罚的作用机制,注意实施惩罚的艺术性和科学性,发挥惩罚的教育性洛克不但承认教育惩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在惩罚儿童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比如说在时间上要及早,注意先紧后松;重视惩罚作用发挥的内部心理机制,注意惩罚之后的帮扶;在惩罚时要目的明确,注意把握惩罚的场合和程度;惩罚不等于体罚、斥责和侮辱,在惩罚过程中要体现出对孩子的尊重和爱等等。洛克教育惩罚的一些具体策略无不彰显着其教育智慧,也给当下学校教育的教师们以诸多启迪。当前学校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往往不注重学生的年龄及个性等特点,实施惩罚简单粗暴,忽视学生心理动态,致使惩罚的教育效果不佳。那么,怎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呢?在惩罚的时间上要及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学生年龄小的时候教育惩罚的效果最明显。这就给幼儿和基础教育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孩子年龄越小,理性越少,越需要教育者严加管教,利用惩罚的方式,可以通过教育者对孩子行为的态度,使孩子认识到行为的对错,进而对不良行为进行改正。科尔伯格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中也提到“惩罚与服从”这一阶段是良好道德形成过程中所必要的,早期的惩罚可助孩子顺利地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过渡。二是指在孩子错误行为初见端倪之时就应该予以惩罚,从集体的教育管理来说,根据“破窗理论”,在学校中假如一个学生表现出了不良行为,你不予以管制,过不了多久,其他孩子也会出现这种不良行为,时间拖得越长越难以管制。对于孩子自身来说,及早管制也有利于不良习惯的改正,等到其不良习惯根深蒂固时再去加以管制,就像已经长歪了的老树再想去扶正,是件很难的事情。在对学生进行惩罚时,教师应该明确惩罚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能够认识到错误并且加以改正。因此,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应该从思想入手,标本兼治。教师应该留心对学生思想动态的观察,对于无心做错了事情并且在对其进行惩罚之前就认识到错误的学生,应该减轻惩罚。对于故意犯错,却在教师的教导之后依然不知悔改的学生,要不惜对其进行严厉惩罚,甚至是体罚,在惩罚时辅之以说教,直到其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能够承担错误的后果。洛克也认为对儿童实施严厉惩罚,像鞭笞的目的“不单是因为痛苦,而是因为知道自己不该犯错,并且融化在真挚的悲悔里面,方才可以停止”。所以对学生所犯不同的错误,惩罚的方式和程度也应该有所不同,很显然,在教师们所认为最难把握的惩罚的程度的论述上,洛克认为惩罚要彻底,即达到惩罚的目的,不可过早松手,也不可因个人主观的愤怒和偏见而过重地惩罚学生。既然教育者惩罚学生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成长,那么在惩罚的过程中就应该充分体现教育性,体现出对孩子的尊重和爱。俗话说“责之深,爱之切”,事实也是这样的,所有正当合理的惩罚都是以爱为目的的,都体现着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期望和信任,倘使一个学生在教育者看来是没有任何希望的,无论实行怎样的教育方式都不会使其进步,惩罚对于他来说也就失去了意义,教师也不会再对其实施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应该告诉学生犯错误就要接受惩罚,承担责任,这是自然且正常的,犯错误受惩罚并不是件可耻的事情,可耻的是犯了错误不知道悔改,惩罚是对事不对人,不涉及人格的,使学生对惩罚有正确的态度。教师要在理智状态下惩罚学生,避免过于愤怒而引起惩罚失当,跟犯错学生沟通时要心平气和,要将惩罚中蕴含的爱与期待体现在语言中,唤起学生知错悔改的心向。惩罚的教育性还体现在教师对学生惩罚后的帮扶上,不应该惩罚后就撒手不管,应进一步教给学生怎样做是正确的,并帮助学生提防不良行为的发生,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此外,尊重还体现在实施惩罚的地点,虽然当众惩罚学生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目的,但是有损学生人格,尤其是针对偷窃等关涉人格的不良行为时或者是惩罚对象仅为极个别学生时,应当格外慎重。此外,洛克也提到了制定规则有助于惩罚的实施,目前学校都有校纪和班规,但教师在利用校纪和班规对学生实施惩罚时也要讲究技术和艺术。首先所有规则都必须为学生甚至家长所熟知和认同;其次,规则要具有弹性,尤其是班规,比如说针对上课迟到行为,不能只有一个处罚方式,如帮助值日生打扫当日卫生,可以有多种处罚方式供学生去选择,学生也可以自己申请采用规则外他种处罚方式,经老师同学同意后方可使用;最后,利用规则对学生惩罚时要公正、公开、公平,不能依据老师的喜恶和学生学习成绩的好坏有差别对待。
3.注重惩罚的外部环境,家校通力合作,教师、家长都需以身作则外部环境指学校以外的环境,包括家庭和社会,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惩罚作用的发挥和巩固有重要的作用,否则就有削弱教育效果的作用。假如学生在学校犯了错,教师对其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回到家哭诉在学校挨批时,家长不问清挨批的事实,就向着孩子说话,“老师批评宝贝是不对的,我家宝贝最棒了”,此类言语不仅会造成学生的认知混乱,还会使学校教育效果削弱。洛克在《教育漫话》中也提到,孩子犯了错误,所有人都要对孩子采取冷漠的态度,让他知道行为不良的孩子是不受喜爱的,这样有利于孩子改正错误,洛克还特别强调此时要提防仆人为讨好小主人,采取不一致的态度。不独家庭,社会上的不良行为也会侵扰学生,减弱学校教育和惩罚的效果,比如学生贪恋网络游戏,学校对其进行了惩罚,学生也明白学校对其惩罚是对的,但是走在路上听见路边的小哥哥小姐姐在兴高采烈地谈论某个好玩的游戏,看见网吧门口出出进进的同龄人群,学生由于自控力差就会禁不住诱惑,重新陷入网络游戏的泥潭。诚然,净化社会环境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这就需要老师和家长加强对学生的引导,校外鼓励学生参加有意义的活动,多接触有益的榜样,多留意孩子的行为,禁止让孩子和行为不良的成人或者是孩子接触。对于家庭环境的净化,更需家长理解孩子成长需要有益的环境,进而严格自律,为孩子的成长做出表率。在家长对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有众多意见的当下,学校要实现更好的发展,教育、教学要达成良好的效果,教育惩罚要发挥其教育作用,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学校与家长的通力合作,学校要与家长就其管理方式进行沟通,使家长能够对学校的管理方式予以认同和支持。在制定校纪、班规时要广泛征求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在对学生实施惩罚时,要加强教师和学校与家长的沟通,防止家长偏信孩子的一面之词,让家长了解事实的原委,对教师实施的惩罚予以支持并配合学校共同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与家长沟通,不是推卸责任,更不是告小状。加强家校合作与沟通的另外一个作用是,学生有时存在的问题,预示着一个家庭的教育问题,教师与家长共同商讨教育学生的良策,也有助于家长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此外,在与家长沟通时,要充分尊重家长,体现出共同为了孩子成长的目的,而不是一味跟家长抱怨孩子,甚至指责家长失职,让家长难堪。生之错,师之过。在教师惩罚学生的过程中不要忘记自我反省:是不是教育管理方式有误,不能很好地适合学生?对学生惩罚是不是不当,惩罚效果为什么不够显著?对学生惩罚后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予以帮扶等等。教师时时自省,才能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教育效果更加显著。自省还应与自律相结合,作为管理者要严以律己,教师犯错要与学生一样对待,否则在惩罚学生时就很难使学生信服。
作者:刘信阳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