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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拯救。”[1]当海德格尔借用荷尔德林这诗句时,他旨在表明正是陷入危险之中才使拯救成为可能。靠行政主义一路推动而来到全球化图景中的中国大学已于21世纪的头十年里进一步取得了翻天覆地的成就,已使中国高等教育从“高等教育弱国”迈向了“高等教育大国”,[2]但文化上并没取得与大国相匹配的地位,因为新中国大学恰是在行政主义的体制下发展的。当前国家居于顶层所做的最大制度设计是“去行政化”。本文基于组织社会学层面剖析“去行政化”改革对大学合法性复归的意蕴。
一、知识品性与大学合法性的逻辑
(一)知识的品性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存在的哲学基础有“认识论与政治论”[3]13两种。认识论是对知识的探究,政治论是通过探究与传播知识为国家服务。这一认识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无疑,不管是认识论还是政治论,其逻辑起点都指向于“知识”,大学的立身之本就是知识探究和传授,大学的价值取向必须指向或能够保护大学的这一使命。如此,大学才具有合法性。易言之,知识探究与传授是大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基础。这就需要追问:大学存在所涉及的知识品性是什么?大学所涉及的知识是高深知识或是高深学问,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常识性知识,它具有专门化、系统化与高深性的特质。这些特质决定了大学里从事知识探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对知识的探究、传播与应用要求外部干预最小化。“为保证知识的准确性和正当性,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3]42其实,如果单是从知识探究的角度出发,外界的干预应该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旦外界实施干预,就会影响大学对高深知识的探究,就会影响大学知识探究的目的,大学的知识探究只为真理而真理,大学是以真理至上的,因为“知识本身即为目的。”[4]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的目的或目标就是自由性与智慧性地去探索知识真理,此外,便没有其他目的或目标。所以,大学价值取向的一个最核心命题是:自由。正如学者指出[5]:知识的品性是自由———不管是社会知识还是自然知识,其意蕴都是自由,认识社会是为了自由,探索自然是为了自由,而探索知识的过程本身更需要自由。同样,知识的传授也离不开自由,因为自由不仅包含内容的自由还包含形式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知识传授就不可能有真正自由的知识。大学只要具备了“自由”这个核心价值取向,大学也就具有了大学本应有的性格,即探索知识与传授知识体现出来的“自足性、自反性、绝对性、无限性、批判性、艺术性和超俗性”,这就是大学的哲学性格,“中国的大学哲学性格应在‘自由与独立’的前提下生成。”因为,“大学缺什么都不是特别重要,唯独在缺了自由与独立的时候,它绝不会再有哲学性格,从而它也就等于一无所有。”[6]可见,大学合法性的力量是自由与独立探索高深知识的逻辑,它与外部社会控制之间博弈的结果决定着大学的合法性样态。
(二)大学合法性的逻辑“知识的品性决定了大学的品性。大学品性即指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所呈现出来的品质和性状。这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自我内在规定性,是大学得以正常运转与永世传承的组织基因。”[7]24作为社会组织的大学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知识赋予的“自由”。“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前提,真理是达到自由的重要渠道。只有依赖自由的活动,才能产生真正的知识。”[8]如果大学不能保障知识探索与传授的自由,以及探索与传授自由的知识所必需的共同体自治,大学就不具有合法性。何谓大学合法性?组织社会学理论认为,“组织内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的确立就是其合法性。”[9]尊严性的确立是指其权威结构得到承认、支持与服从。这一合法性所指涉的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状态,在更本质层面上,它还凸显了组织的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社会认同是其外部合法性(下文简称“外”),自我认同是其内部合法性(下文简称“内”),一个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这两者的统一。这是组织得以生存的逻辑基础。借鉴组织社会学理论,“大学合法性就是外部社会和内部成员对大学组织存在的认同及接受状态。”[7]21大学合法性也是内外合法性的统一。“内”是指组织成员对大学组织的承认和接受,即大学组织成员只要秉承和捍卫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这个合法性根基,就可获得内部合法性,大学就会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同接受,大学自身就会获得发展与成功。“外”是指社会对大学组织的承认和接受,即大学秉承、践行与坚守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同时,可以印证大学外部的意识形态的价值正义性,就可获得外部合法性。两者关系是:“内”决定“外”,“外”不能决定“内”。“在大学发展中,内部合法性更重于外部合法性,外部合法性决定着社会的支持与资源的获取,内部合法性决定着组织成员的忠诚度,但是内部合法性的不足会使大学透支其外部合法性。”[7]37-38“内”高于并决定“外”的逻辑决定了知识与自由的关系即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这一权利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正当与自由两者不能单独构成权利。正当的要求只有通过自由的行为才能使某种权利成为权利事实。”[10]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这一权利之所以成为大学的权力,是它同时具备了正当性与自由性,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既是大学的价值规定,又是大学的实施规定。当然,大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涵义虽然必须有自由的性格与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仅仅是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不该做的事。”[11]学术自由还得遵循学术规律的要求,这不仅是学术自由的本体属性,也暗合了一种基于学术自由正当性基础之上的谋求学术自由“合法性”的过程,这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与法律保障确立了思想与法理学依据。只有满足了学术自由的正当性,大学才能真正发挥或释放其功能。组织社会学研究认为,“内”才是其组织合法性的核心。“外”如果没有“内”做保证,它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样的组织事实上是时刻都处于合法性危机之中的。而以此来审视当前中国大学的合法性逻辑,却是“外”重于“内”,“外”决定“内”的颠倒逻辑。
二、中国大学的合法性危机
(一)大学合法性危机的产生大学内外合法性逻辑的颠倒产生于新中国时期“国家权力总体性地渗透和扩散到全社会各个组织”[12]的“总体性社会”模式中。在这个社会结构分化程度相当低的一体化社会,“国家对社会所有资源实行全面掌控,政治权力渗透于各个领域,整个社会生活的运作呈现高度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特征。”[13]如此社会结构里的大学,“没有独立的地位,大学是政府履行教育职能的实体组织,大学的教育活动被视为政府依据宪法规定行使教育权力的一部分。政治与学术合为一体,政府与大学之间没有权力的分界,政府直接控制大学内部事务。”[14]“政府与大学之间仍然是一种行政模式化的纵向联系或直线等级式的隶属关系而非契约性的法制关系。”[15]这导致大学合法性逻辑是“外”决定着“内”,“外”压制着“内”,“外”对“内”的干预达到最大化。殊不知,“政府干预大学止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16]的有限性原则。大学自由探索知识的品性就此丧失,其合法性危机就此产生,难以“成为一个国家与民族的最高文化机构、最高的精神象牙塔与凝聚最高智慧的特区。”[17]
(二)大学合法性危机的内涵大学合法性逻辑的颠倒导致外部强权知识体制源源不断地输入大学,大学的知识构成完全成了一种指向性很明确的设计和权力安排,知识在此已不是一种“先赋”的客观事实,而是“人为”的通过权力将知识予以社会合法化建构,大学知识的“文化资本”就如同经济资本的生产分配一样,为权力拥有者及反映其意义的意识形态所操控。易言之,“知识不是中立、客观的知识,也不是绝对的真理,而是意识形态渗透下的价值负载,是政府行政权力者精心构建的‘意义之网’和‘价值之网’”。[18]外部强权知识控制着大学内部知识生产,不仅使大学的知识来源无法获得解释,而且使大学内外都很难拿出一套符合世界一流大学发展规律的并具有足够包容力和公共性的大学发展方案,“从而使从学术渠道对大学的发展变得异常艰难。”[19]47最终使大学自身存在的理由都将成为疑问。“外”决定“内”的颠倒合法性逻辑导致大学合法性危机具体变现为:行政主义话语、功利主义话语、科学技术主义话语作为强势话语早已深入介入大学内部。“教育资源配置高度集中于教育行政部门,从校长任免、经费拨付、项目审批,到学位授予权设定、专业课程设置、招生计划名额等都由政府掌控。”[20]外部不尊重大学组织权威的尊严,大学内部对自身组织尊严的认同与接受性不足,导致大学内部的知识生产与外部权力媾和,与金钱等资源进行交换(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内部合法性不足会使大学透支其外部合法性),知识成了权力合法性的辩护,内部合法性反倒服务于外部合法性,当外部合法性要利用“知识”来为自己辩护时,知识本身的合法性也被消耗。进而导致大学知识生产的充分学术自由和按照各自学科高深知识发展的内在逻辑去进行自由探究的自治权力遭到破坏,大学内部合法性丧失了,其“知识生产越来越零碎、主观,知识生产者们更关注的是直接的功利结果,不关心知识生产的完善性与一致性。”[21]这种颠倒了大学合法性的逻辑,违背了其自由探索的知识品性所产生的大学合法性危机是一种内在意义上的文化危机。
三、“去行政化”对大学合法性危机的拯救
(一)“去行政化”与大学内外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有了内部合法性对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这一合法性根基的秉承与坚守,大学组织尊严自然就得到了组织成员的认同并接受,认同与接受背后的合力就能推动大学有效发展,进而印证大学意识形态的价值正义性与正当性,如此,其外部合法性也就获得了。而如何理顺这一内外逻辑,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与世界一流大学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借此,“去行政化”的制度设计是对这个问题的审视与反思所作出的安排,既决定大学的内部合法性,又影响大学的外部合法性。因此,“去行政化”的价值基础必须呈现出大学组织应有的品性和特质,从而与任何一个大学组织成员之于大学的个体理性或心理期盼相吻合,这就必然肯定了大学内部合法性高于外部合法性的位序。同时,这种呈现也能与社会期盼相一致,大学也就获得了外部支持与承认,进而获取更多的外部合法性。可见,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既是大学内部合法性的根基,也是外部合法性的源头。大学内部合法性高于并决定着外部合法性。“去行政化”制度设计的本义必须围绕这一逻辑关系来实施。
(二)“去行政化”是对合法性危机的制度外拯救“去行政化”的制度设计,的确给当代中国大学的内外合法性提出了最严肃的制度挑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管是对大学的过度行政还是当前的“去行政化”,都是在大学本身之外的制度设计,“去行政化”一方面证明中国政府对大学合法性危机有了清晰认识,一方面是对危机进行拯救的诉求,这一危机是在总体性社会里中国政府从大学外部造成的,这种诉求也只能是中国政府从大学外部居于权力主导下进行,这种制度设计本身的权能使这种大学发展的规则成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权力事件”,而非“知识权力事件”。为此,“去行政化”对大学合法性危机的拯救首先是“制度外拯救”,在拯救中必须注意的是:制定外部制度的中国政府怎样激励大学主体实施既定的外部制度?而激励大学主体实施既定外部制度的机制又是如何得到构建并落实的?显然,单纯的制度外部来源不能说明制度的实施机制和制度的效能。在切实的大学发展中,“一项制度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和执行的持续性,取决于这项制度的规范对象是否具有主动遵守这一制度的内在秉性,而不取决于制度制定者的主观愿望。”[22]“外部制度设计的效度取决于外部制度是否与内部演展出来的制度互补。”[23]因为,“在中国,如果在政府对大学进行放权的同时没有随之进行强有力的制度变革和文化建设,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活力就不会自动增长。”[24]可见,中国政府须做到由外而内的制度设计与大学系统内部制度执行的有机衔接。
(三)“去行政化”对大学行政化管理的扬弃外部合法性不能决定内部合法性,政府对大学的宏观监督不能演变为具体的操控与干预大学的知识生产。“知识有知识的规律,管理有管理的标准。知识追求自由,管理服从规范。因此,对知识的生产最好的管理就是让它合乎知识的品性。所以,对于大学,最好是别问政府做了什么,而应该看它没做什么。政府对大学最大的作用就是服务。”[7]156“国家绝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眼前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他们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眼前的利益服务,还会使大学在学术上不断提高,从而不断地开创更广阔的事业基地,并且使人力物力得以发挥更大的功用,其成效是远非政府的近前部署所能预料的。”[25]因此,“去行政化”是在不完全抛弃行政制度中的科学合理管理成分与不简单粗暴地视为对大学传统管理的断裂的同时,要形成政府、社会与大学之间的适度张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张力固化以保证大学的适度自由,在尊重大学知识生产合法性管理范式的转变式延伸基础上,重建一种适合中国大学建设与发展的优先性制度管理体系,对大学管理以及学术的所有外来干预,都应限制在这些法律规定的范围里。只有这样,“去行政化”之路才可能获取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前提就是中国政府自身在大学管理问题上不但要有自我开放、反省、批判、调整的能力,而且也要从大学外部全面创造能供“去行政化”的充足资源与完整条件。当然,“去行政化”的提出仅是一个从制度外拯救大学合法性危机的开端,这已流露出中国政府对大学发展目标的设计,已从制度安排上开始思考大学原有的管理。相信中国政府具有从目标到手段与方式的全面谋划能力引发大学治理结构的深刻变化。通过自上而下与由外而内优先进行制度重构,以消除对作为知识生产者的大学的过度行政管制和逻辑困扰,促使大学直面真实的教育需求和市场竞争,从而内生出一种自由自主育人与知识生产的持续效应,努力“打造一种作为价值共同体与学术共生体的特色中国大学。”[19]54
(四)“去行政化”促使大学合法性的复归“去行政化”指向的是对大学行政管理真理维度的寻觅,是新中国大学60多年本身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中国政府由外到内引领大学对自身存在的逻辑正当性的反思与审视,是一个划时代的政治权力事件。新中国以来,“在政府庇护与控制之下的中国大学缺乏对大学自身存在的逻辑正当性的哲学反思与精神审视。对自身合法性基础的模糊认可与建立不仅使大学对自身存在的逻辑正当性理解不得要领,进而使发展缓慢艰难,而且加剧了它对政府的妥协与依赖。”[7]157如此,就连在最表层的功能上也导致大学丧失了一个社会组织生存所必须的不可替代性。大学与政府有关系,但不等于大学就要行政化。“去行政化”已释放信号———引领全社会尊重大学,尊重大学学术自由,尊重大学对社会的引领职能,真正树立大学在国家与民族中的最高文化精神机构的权威地位。内部合法性高于外部合法性的逻辑决定了大学不需要太多的外部行政化色彩,“去行政化”的根本目的,正是要寻觅大学自由生产知识的普遍真理性,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真正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即在政府社会认同与支持大学尊严下,进而从外部制度设计、经费保障等方面全面充分地为大学内部合法性服务,依法做到管办分离,保障大学严丝合缝地社会化生存以及捍卫自身良性发展且充满成熟理性价值关怀的一套结构功能规则体系。[26]因此,“‘去行政化’的精髓,不是简单取消行政级别,而是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扭转颠倒的大学合法性逻辑。同时,在学术领域建立一套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评价体系,让学术按照自己的规律去运作。”[27]如是,“去行政化”才能真正成为还原大学对自由知识探索的品性与复归大学合法性的制度设计。“去行政化”是一场持久战,“教育变革是一场深刻的、更加持久的变革,最为重要的就是‘重塑’学校文化。否则变革就会肤浅和不持久。”[28]复归大学合法性逻辑需要中国政府切实具体地搞清楚“什么是行政化管理模式,否则去行政化很难有实质意义”[29],需要中国政府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去行政化”的划时代意义不是单一的,而是靠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共同构建的。变革要时间,如果我们期望符合现代世界一流大学的中国大学的运作体制能迅速地形成并在形成后不久即产生显著效果,是不现实的。期待在中国政府对大学进行由外而内的制度拯救中,大学能有机会“构建一个可持续的机构。”[30]中国政府对此必须一贯地、持之以恒地、全面地予以投入与部署。“去行政化”一旦把握了大学合法性的内在展演逻辑,就能从根本上抓住重建大学合法性的根本路径。大学一旦真正成为知识生产与学术自由的主体,并积极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引领社会”,相信中国大学会发生变化,大学的创新意识与创新效果相信也会逐步得到培养并形成。